欧洲专利公约框架下实质审查阶段的口头审理程序

发布时间: 2022-03-10

作者:刘潇 工会主席、资深专利代理师、律师

欧盟作为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是国内创新主体主要的知识产权布局区域之一。下面,笔者就介绍一下《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框架下实质审查阶段的口头审理程序(Oral Proceedings)。

根据EPC116条(Article 116)的规定,当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或者应任意一方(审查员、申请人,等等)的请求而以会晤的方式(包括远程视频会晤)进行的审理程序。当申请人主动请求口头审理程序时,只有在受理部门认为合适或者打算驳回专利申请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口头审理程序。另外,在受理处(Receiving Section)、审查部(Examining Divisions)和法律部(Legal Division)的口头审理程序的过程不会被公开。

通常,实质审查阶段的口头审理程序将会经历以下过程:

1. EPO发出口头审理程序的传唤(Summons to Oral Proceedings)。在该文件中,将告知口头审理程序的时间和方式(面对面会晤还是视频会晤)、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和/或申请文件修改的截止时间以及需要讨论的要点。

2. 申请人应在指定日期之前提交书面答复和/或申请文件修改,其中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可以包括主请求(Main Request)和辅助请求(Auxiliary Request)等若干个文本。

3. EPO针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和/或申请文件修改提出简短意见(Brief Communication)。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答复克服了驳回理由,审查部门可以取消会晤或延后会晤的时间。

4. 申请人或者其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参加会晤。

5. EPO发出口头审理程序的决定。该决定通常也是整个审查过程的最终决定。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Appeal)。

实质审查阶段的口头审理程序一般会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Communication)之后出现。根据EPO的《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的规定,仅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口头审理程序才可作为扩展检索报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简称“EESR”)之后的第一次通知书(First Action):

-审查部门认为,即使考虑到申请人对检索意见的答复,该申请也没有授权前景,

-当前权利要求的内容与作为检索依据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在实质上没有区别,并且

-检索意见中提出的对审查程序结果至关重要的一项或多项驳回理由仍然适用。

除此之外,对于采用口头审理程序作为第一次通知书的情况,EPO的《审查指南》还规定了进一步的限制:审查员必须完整地处理申请人的所有请求;传唤所附的附件不得包含EESR中未出现的驳回理由或对比文件,必须涵盖所有的驳回理由并且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另外,审查部门还需要提供为何将口头审理程序作为第一次通知书的原因。

以下是关于实质审查阶段的口头审理程序的一些知识点:

-申请人至少有两个月的期限进行准备(Rule 115(1), EPC),通常将有四个月以上的期限。

-申请人未出席口头审理程序可继续进行Rule 115(2), EPC)。

-口头审理程序的传唤的附件中可以引用新的对比文件。

-即便不参加口头审理程序的会晤也必须在指定日期之前提交书面答复

总结

一般而言,欧洲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的口头审理程序可以看作是审查阶段的最后一次陈述机会。一件专利申请收到口头审理程序的传唤意味着审查员不看好该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并且打算驳回该专利申请。因此,申请人可以权衡通过口头审理程序说服审查员的可能性以及需要付出的成本,选择放弃口头审理程序、仅提交书面答复而不参加会晤、和完整地参加口头审理程序中的一种应对方式。

为了避免口头审理程序作为第一次通知书发出(这会导致申请人的答辩机会减少),当EESR对本申请较为不利时,应当酌情考虑在答复EESR时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申请人可以充分利用EPO接受的同时提交多个请求(包括主请求以及一个或多个辅助请求)的机制,为自己争取尽可能大的权利保护范围以及尽可能多层次的供审查员审查的保护范围。

可以看到,欧洲专利的口头审理程序与中国专利的电话通知具有较大差异。在中国,当收到审查员的电话通知时,往往是审查员认为该申请具有授权前景,仅通过克服简单的形式问题或者并入少量特征等即可达到授权要求。因此,不可将此二者混淆而当成相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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