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答复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发布时间: 2022-03-03

作者:邓楠香  专利代理师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通常采用三步法,即: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二、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三、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关于该第三步,审查指南指出: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以上是创造性判断中有关技术启示的基本评价方法,下面将从两个具体案例出发对技术启示的判断思路进行举例说明。

案例1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一种电器的路由信息的获取方法,主要解决多设备之间如何快速便捷接入路由器的问题。其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似度较高,审查员的评述相对准确。

其权利要求2限定了:在步骤S10之前,还包括如下步骤:

生成校验信息,其中,所述校验信息用于,校验第二电器是否与路由器连接成功;

在所述步骤S10中,将所述校验信息构造在所述第一Wi-Fi广播包内;

在所述步骤S11之后,所述电器的路由信息的获取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

监听第二Wi-Fi广播包,判断所述第二Wi-Fi广播包是否包含所述校验信息,若包含,则确定所述第二电器与所述路由器连接成功。

审查意见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wifi设备入网的方法及装置,其具体公开了:所述数据包中还包括:校验信息,以供wifi设备从接收到的所述数据包中获取校验信息并基于所述校验信息对所述路由接入信息进行完整性校验(相当于校验信息);当接收到wifi设备发来的路由接入成功的通知(相当于确定所述第二电器与所述路由器连接成功)后,停止发出携带有路由接入信息的数据包。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设备间传送wifi接入信息时包含校验信息以及在wifi接入设备成功连接wifi后返回成功连接信息有关的内容,且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涉案专利中相同,都是为了保证连接的正确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问题的结合启示。

笔者在仔细比对两份文件后发现: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其校验信息是为了wifi设备校验路由接入信息的完整性,而涉案专利的校验信息是用于判断第二电器与路由器之间是否连接,二者的功能完全不相同。

进而,由于校验信息的功能不相同,也就导致了移动终端所执行的方法步骤完全不同。详细地,涉案专利的移动终端在发送第一Wi-Fi广播包之前,需要先生成校验信息,并连同其他信息一同持续广播,这之后移动终端还需要继续执行监听步骤(监听第二电器所广播的信息,如成功接入Wi-Fi,则第二电器所广播的信息中包含校验信息),当移动终端监听到第二电器所广播的校验信息后,则可以确认第二电器与路由器连接,从而移动终端不再继续广播。

而对比文件2的移动终端在发出数据包后则不需要执行继续监听的步骤,其校验信息主要是基于其将路由接入信息分块后依次发出的应用场景,因此目标设备需要通过校验信息确定所接收的路由接入信息的完整性。

申请人将权利要求2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并依据上述理由进行了意见陈述,最终成功说服审查员,使得该案在历经多次答审后最终获得了授权。

案例2

 

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其具体公开了:盖子盖合于基座上且二者形成一容置腔体,基座上设置有导引斜面与弹性件,弹性件的端部位于按压块的正下方,且位于导引斜面的正上方,按压块位于导引斜面侧边,当按压组件被向下按压时,带动按压块下压,基座上的导引斜面导引弹性件的端部脱出按压块,弹性件的端部回弹复位敲击基座产生声音。

涉案专利还公开了:按压块下表面的长度小于导引斜面下表面的宽度,这样弹性件的端部在导引斜面上不断倾斜向下移动时,未移动到导引斜面下端,端部已脱出按压块,便于弹性件回弹复位敲击基座产生声音。

证据1公开了一种键盘开关内产生按压声音的方法,其按压件上的凸楞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按压块、凸楞下表面形成的导引斜面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按压块的倾斜面,在非按压状态下扭簧的弯折部横向突出限位于导引斜面,下压按压件,导引斜面压迫弯折部向下至一定位置,弯折部沿导引斜面脱出回弹复位敲击上盖下方,发出响声增加开关听觉效果。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的一个区别特征是:(1)基座上设有一导引斜面,弹性件的一端位于导引斜面的正上方,该按压块位于导引斜面的侧边,按压块下表面的长度小于导引斜面下表面的宽度。无效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而合议组则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导引斜面与按压块位于不同的部件,两者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对弹性件的一端作用进而实现发声的功能,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并不仅是导向斜面设置位置的不同,也存在着部件间的配合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区别特征具有创造性。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知,技术启示的判断需要关注区别特征及其性能,对于技术特征的理解应当放在技术方案整体中进行,区别技术特征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应仅仅从该区别特征所属的狭义范围内来理解,而应当将区别特征结合相关特征在对比文件整体方案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综合考虑,脱离技术方案孤立地考察技术特征本身或者将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技术特征不合理地拆解为零散的元素进行理解都是不恰当的,在实务过程中要避免盲目跟着审查员、竞争对手的思路走,简单的将区别特征归结于公知常识,掉入其容易想到的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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