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2-18
作者:魏晓静 专利代理师
随着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软件方法类的专利申请不断增多。在软件方法案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实务中,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对交底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和完善阶段,第二阶段为将交底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转变布局为多套权利要求的阶段。
在软件方法案的权利要求书的布局和撰写中,遵从“单侧撰写”、“机器端写”、“计算机处理逻辑写”、“场景化撰写”、“过程端和结果端写”等基本撰写原则已成为专利代理师的共识。其中,“单侧撰写”是指一套权利要求以单一执行主体为对象进行撰写的方式;“机器端写”是指站在机器的视角上进行撰写的方式;“计算机处理逻辑写”是指按照计算机本质的数据处理逻辑进行撰写的方式;“场景化撰写”是指基于某个最优场景进行撰写的方式;“过程端和结果端写”是指软件方法的逻辑处理过程以及输出结果进行撰写的方式。例如,免流量的技术方案可能会具有手机免流量、应用程序免流量、区域免流量等应用场景,在撰写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最优的场景进行撰写。
本文主要就“过程端和结果端撰写”中的“结果端撰写”在软件方法案中的灵活运用进行探讨。
“过程端和结果端撰写”方式中,结果端与过程端为两种相对的描述技术特征的方式,过程端撰写方式可以理解为动态的从方法角度进行描述的撰写方式,结果端撰写方式可以理解为静态的从产品角度进行描述的撰写方式。
示意性地,在“获取图像数据,所述图像数据通过神经网络提取目标特征”中,采用了动态的过程端撰写方式来描述目标特征的提取过程,而在“获取目标特征,所述目标特征是图像数据通过神经网络提取的特征”中,第一句“获取目标特征”是方法,为过程端撰写方式,第二句“所述目标特征是图像数据通过神经网络提取的特征”中则对目标特征进行了静态的限定,为结果端撰写方式。
软件方法案本质是方法,应采用过程端撰写方式在权利要求书中以时间为轴线逐步阐述技术方案的处理逻辑,并从中展现发明构思。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采用过程端撰写方式可能会导致技术方案处理逻辑表述不清,撰写难度高,阅读难度也随之增大,此时若坚持采用过程端撰写方式,将变得不合时宜。
例如,在以下几种典型情况下,可以适当选用结果端撰写方式。
一、“单侧撰写”方式辅之以“结果端撰写”方式
软件方法案通常由多个执行主体配合实施,如在消息收发的通信场景中执行主体至少包括发送端和接收端;在程序应用的交互场景中,执行主体至少包括用户端和服务端。
在一套权利要求涉及多个执行主体时,可对步骤较少的一端或非主要描述端的执行步骤采用结果端撰写方式进行撰写,可将技术方案所涉及的多个执行主体的互动过程以及技术方案整体表达清晰,且使主要描述的执行主体的处理步骤清晰,便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且正确确定相应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进而有利于在侵权诉讼中认定侵权事实。
示意性地,“一种智能终端的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输入指令,所述输入指令是输入终端发送的指令(结果端撰写方式);解析所述输入指令产生候选字;发送所述候选字至所述输入终端;接收所述输入终端选中的候选字,并将所述选中的候选字作为输入文字,其中,所述选中的候选字是输入终端根据用户选择指令选中并发送的候选字(结果端撰写方式)。”
通过以上描述,可清楚地知道,该方法至少涉及智能终端和输入终端两个执行主体。其中,智能终端为主要描述的执行主体,输入终端为非主要描述的执行主体。将输入终端的处理步骤以结果端撰写方式描述,使得智能终端和输入终端的互动过程表述清晰、整体方案表达清晰,且符合单侧撰写原则,有利于侵权认定。
二、“计算机处理逻辑写”方式辅之以“结果端撰写”方式
在数据为关联点的软件方法案中,可通过获取数据、处理数据以及得到处理结果等一系列过程来进行方案的描述。其中,在一些数据的获取、处理过程中,可以适当选择结果端撰写方式。
例如:“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响应于触发事件,获取待处理图像中用于显示目标水印的目标区域,并获取所述目标区域的明度,其中,所述触发事件是用于将待处理图像与目标水印进行匹配叠加的触发事件(结果端撰写方式);
基于图像明度与水印明度之间的负相关性,获取与所述目标区域的明度相匹配的参考水印明度;
若所述目标水印的当前水印明度与所述参考水印明度不匹配,则按照所述参考水印明度调整所述目标水印的当前水印明度。”
由上可知,所获取的第一个数据为触发事件,在获取触发事件后,所获取的第二个数据为待处理图像中目标区域及其明度。
在本套权利要求中,以静态的结果端撰写方式限定触发事件的功能,即触发事件是用于将待处理图像与目标水印进行匹配叠加,使整体方案表达清晰,可读性强,而非采用过程端撰写方式具体描述触发事件的获取过程,从而使触发事件的具体获取过程得以省略,使保护范围扩大,有利于侵权认定。换言之,在获取数据、处理数据、得到处理结果这一系列处理过程中,若判定某个步骤为非必要技术特征,但将该步骤省略将造成处理逻辑表述不清、可读性不强等问题时,可有意识地选用结果端撰写方式,来使整体数据处理过程清晰、技术方案完整。
也就是说,本套权利要求未通过过程步骤的方式描述“触发事件”,而以静态的结果端撰写方式对其功能予以限定,从而采用功能性特征对权利要求阐述的处理过程予以补充。此处理方式,即便站位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也能够预见该功能性特征能够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实现触发事件,从而使权利要求清楚完整的同时还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在主题名称为软件方法的情况下,在遵循“单侧撰写”、“计算机处理逻辑写”“机器端写”、“场景化撰写”等撰写原则的基础上,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意识地适当选用结果端的撰写方式,将结果端撰写方式与过程端撰写方式相互转换,可使权利要求的表达逻辑更清楚,所撰写的案件质量更高。
并且,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而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结果端撰写方式”在软件方法案的权利要求书撰写的灵活运用,有利于将权利要求的理解与认定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进而能够通过结果端撰写方式所达成的静态描述和限定,以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快速精准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高质量撰写所获得的专利权提供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