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优先权的特殊性

发布时间: 2022-02-08

作者:陈豪 专利工程师

摘要:本文就台湾地区优先权的特色进行简单说明,便于理解如何基于大陆地区专利申请或台湾地区专利申请,办理互相进入程序中顺利取得优先权权利。

 

众所周知,专利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言之,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称《巴黎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公约。工业产权:顾名思义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我国自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

然而,中国台湾地区既不是《巴黎公约》成员,也不是PCT(《专利合作条约》)成员,那是不是说台湾同胞在大陆地区申请专利时不能利用台湾地区申请的优先权,同时中国大陆申请人也不能利用中国大陆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进入台湾地区了?并非如此,详请如下:

一方面,中国台湾地区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名义加入了WTO(中国香港也是WTO的正式会员)。所以根据台湾地区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任一成员或与台湾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可以在从申请人第一次在所在WTO成员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12个月(新式样为6个月)内就相同发明在台湾要求优先权”。另一方面,据知,中国大陆、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也与台湾地区通过双边协议互相承认对方优先权。

其中,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在该协议中的第二条规定了: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在上述协议的精神下,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局令第58号)[2010.11.15发布,2010.11.22 实施]。

综上,台湾地区虽然不是《巴黎公约》与PCT成员,但可以基于WTO向其他相互承认的国家和地区主张专利或商标优先权,而与中国大陆又基于《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及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相互承认优先权。

一、如何以台湾地区优先权进行中国大陆专利申请

要求台湾地区的优先权的中国大陆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先申请应当是首次申请,且应当是中国台湾地区的正式专利申请;

2、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应一致;

3、在后申请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最早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

4、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是台湾同胞;所以美国或日本企业在台湾地区的首次申请,在中国大陆地区并不能享受台湾地区申请的优先权。

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手续:

1、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

优先权声明中原受理机构的名称应当填写为“台湾地区”;

2、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优先权要求费应当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是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应当自在后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出具;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申请人可以仅提交该副本的题录,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文档的申请号;

4、必要时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人不相同或者不是在先申请人的其中部分成员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优先权转让证明,也可以提交有关说明。

二、如何以中国大陆优先权进行台湾地区专利申请

中国大陆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专利申请,如获得授权,并不自动在台湾地区获得保护。如申请人希望在台湾地区获得保护,申请人需要向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单独递交专利申请。台湾地区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类型:发明专利,新型专利,设计专利。

2.1 需要提交的文件:根据所申请的专利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发明专利需提交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及必要的附图;新型专利需提交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及附图;设计专利需提交申请书、说明书及附图。

2.2 其他与中国大陆申请有区别的信息:专利的中英文名称,申请人的中英文姓名及地址,发明人的中英文姓名及国籍。

2.3 申请语言:台湾地区专利申请的官方语言是繁体中文。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可以用指定语言的申请文本先提交申请,递交申请后补交繁体中文译文。在申请人初始提交申请时,智慧财产局可接受简体中文、阿拉伯语、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俄语、日语、韩语的专利文本。繁体中文需在自申请日起的4个月内提交,期限可延长2个月。

2.4 优先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如要求了优先权,除该优先权是日本和韩国国内的发明、新型申请可采用电子交换外,申请人需于最早优先权日起16(发明或新型专利申请)或10个月(设计专利申请)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的电子版。

2.5 委托书:针对首次在台湾地区提交申请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委托书。发明或设计专利申请,委托书需在提交申请后的4个月内提交,可延期一次2个月;新型专利申请,委托书需在提交申请后的2个月内提交,可延期两次,各2个月。电子版的委托书即可,无需公证或认证。非台湾籍申请人需委托在台湾地区注册的专利代理人进行专利申请。

2.6  费用:发明、新型、设计专利的官费部分,申请费用分别是3500、3000、3000新台币,如以电子申请,则可减免600新台币。另外当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需收取申请实质审查费,该费用会依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及附图的总页数和权利要求的项数进行调整,当总页数在50页以下且请求项在10项以内者,费用为7000新台币,超页费是每50页加收500新台币,超项费是每项加收800新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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