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1-20
	
作者:杨奕 律师
在刚刚过去的2021年中,伴随着《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以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发布了三起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决定,被处罚的企业分别为阿里巴巴、食派士和美团,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日益活跃。对以上三起处罚决定的解读和分析,也为平台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规避反垄断风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 案件 | 阿里巴巴【国市监处(2021)28号】 | 食派士【沪市监反垄处(2020)06201901001号】 | 美团 【国市监处罚(2021)74号】 | 
|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 2021年4月10日 | 2020年12月25日 | 2021年10月8日 | 
| 相关市场 |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中国境内 | 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中国上海市 | 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中国境内 | 
| 界定方式 | 网络v.线下 需求替代分析(经营者和消费者) 供给替代分析 | 在线v.堂食 平台v.自营 英文v.中文 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 
 | 网络v.线下 平台v.自营 需求替代分析(消费者、餐饮经营者) 供给替代分析 | 
| 市场支配地位考量因素 | 平台收入情况、平台商品交易额 | 较高市场份额 | 平台服务收入情况:交易佣金和营销推广费、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 | 
| 相关市场高度集中 | / | 相关市场高度集中 | |
| 当事人的市场控制能力 | / | 当事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 | |
| 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 | 明显优于竞争对手的财力及技术条件 | 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 | |
| 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 | 其他经营者对当事人提供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依赖程度较高 | 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 | |
| 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 |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较大 | 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 | |
| 当事人在关联市场具有显著优势 | / | 当事人关联市场布局巩固和增强了市场力量 | |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 | 当事人与所有合作餐厅商户签订的无限期自动续约的《食派士送餐服务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了排他性送餐权条款。 
 | 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 
| 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 | 当事人通过微信沟通、制作周报等形式要求未执行“排他性送餐权条款”的合作餐厅商户从竞争对手平台下架 
 | 通过多种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 | |
| 当事人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 | 当事人制定实施“独家送餐权计划” | 采取多种措施有效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 | |
|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竞争 | 当事人限定交易的行为实质性地排挤了竞争对手 
 | 排除、限制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竞争 | 
| 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 | 当事人限定交易的行为损害了合作餐厅商户和用户的利益 | 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 |
| 阻碍资源优化配置,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 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无正当理由 | 损害消费者利益 | |
| 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 / | 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 |
| 罚款 | 当事人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 2018年度销售额38954830元百分之三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68644.90元 | 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7,995,546元3%的罚款,计3,442,439,866元 | 
通过以上案件的归纳可以得出:
1、目前三个案件主要涉及的都是较大平台,涉及网络零售和餐饮外送,属于与公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涉及到的双边市场群体较为广泛;
2、平台“二选一”行为涉嫌构成限定交易,具体体现为《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3、在界定相关市场时,执法机关主要是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两种方式,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两种角度,将可能涉及的相关产品市场进行逐个对比分析,最终划定相关市场的范围;
4、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主要依据的因素有:平台收入情况、平台商品交易额为判断市场份额的主要指标、财力及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对平台的依赖程度、相关市场进入的难度、市场集中度、平台经营者的市场控制能力、当事人市场力是否传导到关联市场等;
5、可能被定性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含有“二选一”内容的协议,包括独家合作、独家送餐权,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以及配备相关的工作人员持续推进、促进协议的实施;
6、对于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分析时常采取的角度: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其他平台内竞争者的正当利益、损害消费者、商户(平台用户)的利益、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实施限定交易无正当理由等;
7、处罚金额一般是以开启调查的上一年度销售额为基数,处以3%-4%的罚款。
此外,总局发布两起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还分别附带了行政指导书,内容用表格归纳如下:
| 国市监行指反垄〔2021〕1号 | ||||
| 一、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 
 | 二、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 三、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 四、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 五、积极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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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照《反垄断法》开展自查 
 | 提高平台治理规则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 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制度 | 依法提供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 | 依法加大平台内数据和支付、应用等资源端口开放力度,尊重用户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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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 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与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合作 | 定期开展公司高管和工作人员合规培训 | 建立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 带头强化行业自律,开展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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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建立消费者、平台用户、社会专家等对平台企业的外部评价机制 | 建立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合规情况制度 | 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惩罚性措施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 坚持包容共享原则 
 | 
| / | / | / | 建立各方面反映集中的竞争问题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 | / | 
| 国市监行指反垄〔2021〕2号 | |||
| 一、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 
 | 二、保护平台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 三、完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 四、切实维护平台良好竞争生态 | 
| 对照《反垄断法》开展自查 
 | 切实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得强制其参加由其承担成本的促销活动,对其采取惩罚性措施,应说明理由并公示。 
 | 建立全方位全流程合规控制体系 | 不断完善平台治理规则,公开公平公正制定平台服务各类协议、交易规则和收费标准,确保相关协议、交易规则和收费标准公平合理、清晰透明,并为查阅和下载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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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严格落实《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充分保护外卖送餐员合法权益 | 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制度 | 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与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合作 | 
| 不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 依法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 | 定期开展公司高管和全体工作人员合规培训 | 建立外部评价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平台内部治理规则。 
 | 
| / | 建立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 建立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合规情况制度 | 积极开展良性竞争,坚持包容共享和利益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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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对于平台企业的启示有:
1、根据现行反垄断法律法规积极展开自查;
2、建立内部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
3、规范经营行为,具体可表现为信息透明公开、建立外部评价机制、保护个人信息、以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进行合作,不得歧视;
4、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保护相关主体(外卖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良性竞争。
此外,企业在合规思路上还有几点还需注意:
1、由于“二选一”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且可能较为隐蔽,对于明显属于限定交易的行为,如签订独家合同,配套相关制度推进实施独家计划、限制平台用户的行为,企业采取以上措施时需要尤为谨慎;
2、市场竞争的核心不意味着损害自身的竞争优势,故判断是否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考虑因素中,应当以是否损害其他平台经营者的正当利益为限,因为商业的竞争具有天然的对抗性,正当的竞争也有可能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
3、将本平台的市场势力传导到其他关联平台是否会引发反垄断关注,应当以是否实质上排除限制竞争为必要,企业在拓宽自己的商业领域的同时也要考虑给予用户一定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