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方法类审查意见的答复及对申请文件撰写的指导

发布时间: 2021-12-02

作者:赵文静  专利代理师

专利审查意见的答复是专利代理人日常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我们日常接触较多的一般包括:A22.2新颖性、A22.3创造性、A2保护客体等。目前关于A25中商业方法类的审查意见正日益增加,笔者今天就A25条中关于商业方法类的审查意见的答复进行讨论。

一、关于“商业方法”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针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 4.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中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专利权的可能性。【例如】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专利权的可能性。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 6.1.3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规定,对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是指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了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也就是说,我们在面对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审查审查时,需要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到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从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三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的思路去进行答复。

二、案例分析

审查意见:

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冷热电联供系统结算数据处理方法,该方案根据冷热电联供系统的制热成本费用参数/冷热电联供系统的制冷成本费用参数得到热价/冷价,再根据用户用热量/用冷量及对应的热价/冷价,获取用户的用户结算/用冷结算数据。其解决的问题是冷热电联供系统的冷价和热价不合理的问题,这是经济领域的问题,采用的手段是制热成本费用参数/制冷成本费用参数得到热价/冷价,是人为设定的热价/冷价计算规则,是基于一定的商业规则来制定的,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并非技术手段。

意见陈述:

笔记在答复OA的时候,发现申请文件通篇在讲如何提高费用结算合理性的问题,很明显这是一个经济规则问题,最后在说明书的第[0054]段第4行记载,“对得到的用户用热结算数据及用户用冷结算数据进行推送,具体可以是推送至冷热电联供系统,也可以是推送至相关服务器,也可以是推送至对应的用户终端。”,通过引入服务器与用户终端可以将本方案“转换”为一个涉及数据交互的“技术问题”,而非原文本中定义的“如何提高费用结算合理性”的经济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修改部分为下划线标示内容)为:

一种冷热电联供系统结算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冷热电联供系统的供能价格、待结算用户的用户用热量及用户用冷量,所述供能价格包括热价及冷价,所述热价根据所述冷热电联供系统的制热成本费用参数获得,所述冷价根据所述冷热电联供系统的制冷成本费用参数获得;

根据所述用户用热量及所述热价,获得用户用热结算数据;

根据所述用户用冷量及所述冷价,获得用户用冷结算数据;

对所述用户用热结算数据及所述用户用冷结算数据进行推送,推送至冷热电联供系统和/或用户终端

修改后,笔者按照如上思路: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和产生的技术效果三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阐述:

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采用了通过热价数据和冷价数据的处理得到用户用热结算数据和用户用冷结算数据技术手段,解决了冷热电联供系统的冷价和热价与成本价格(天然气价格)之间存在价格倒挂的技术问题,既解决了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不高的技术问题。获得了在进行费用结算过程中得到的结算数据更加科学合理的技术效果。并且,通过将热结算数据及用户用冷结算数据推送冷热电联供系统和用户终端,可以提高数据交互的效率

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技术问题:

本申请虽然有涉及到热价和冷价,但热价和冷价仅仅是本申请要处理冷热电联供系统结算数据的其中一个数据而已,并非需要对热量和冷量进行商业定价。因此本申请并不是为了解决热量和冷量如何定价以及确定计价规则的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冷热电联供系统的冷价和热价与成本价格(天然气价格)之间存在价格倒挂的问题。

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采用的手段是技术手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要处理的数据都是客观现实存在的数据。热价和冷价数据是根据冷热电联供系统的制热成本以及制冷成本获得的,并非人为定义的可以根据以人为意志进行转移的。对于热价数据和冷价数据处理对任何用户来说都是有效的,并不会因为人的不同而不同,因此该数据处理是客观的数据处理,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数据处理。

权利要求1中对热价和冷价进行处理很明显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手段。计算机设备对热价和冷价进行处理,输出用户用热结算数据和用户用冷结算数据,明显是计算机处理过程,得到的是计算机处理结果。这些由计算机设备对热价和冷价数据进行处理的过程明显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规律性的数据处理过程。

判断权利要求1中的手段是否是技术手段,应从整体上进行判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并不是价格计算规则本身,而是结合了计价规则对热价和冷价数据进行处理的过程,即得到用户用热结算数据、用户用冷结算数据,从而对冷热电联供系统内部数据处理性能进行改进。该技术手段不仅包含了预设热价与冷价,更是包含了基于该热价与冷价进行用户用热量的结算过程,该结算过程属于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的技术内容,因此,利用热价与冷价进行热量结算的过程仍属于技术方案。

进一步的,对热价和冷价的数据数据处理获取新的用户热结算数据和用冷结算数据进行处理,正是利用了热价和冷价数据,针对热价和冷价数据的处理方法进行改进,能够反映对结算数据的改进的过程,这一处理过程是客观存在的数学计算规律。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手段遵循了自然规律,权利要求1采用的手段是技术手段。

3)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达到的效果是技术效果

如上述关于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的阐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对用户用热结算数据和用冷结算数据的处理过程的改进,提高结算过程的准确性,以及得到的结算数据的可靠性,并且通过将热结算数据及用户用冷结算数据推送给冷热电联供系统和用户终端,可以提高数据交互的效率,这一效果也是对任何不特定的公众都是有效的,亦即这种效果也是客观的,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综上,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效果是技术效果。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通过人机交互的方式或者信号采集传输的方式输入热价数据和冷价数据,因此热价数据和冷价数据是一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服务器对数据进行处理,即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外部技术数据实施的技术处理,从而得到了用户用热结算数据和用户用冷结算数据,该冷热电联供系统结算数据处理方法并未改变相关数据的客观性、规律性、普遍性,因此得到的结果也是符合自然规律的。

本申请中热价数据和冷价数据采用了“冷热电联供系统的制热成本费用参数”以及“冷热电联供系统的制冷成本费用参数”等技术处理手段,采用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结合技术特征对外部的客观数据进行处理,得到用户用热结算数据和用户用冷结算数据的客观数据,是不由人的意志而转移的,使得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手段紧密结合,共同作用,解决了冷热电联供系统的冷价和热价与成本价格(天然气价格)之间存在价格倒挂的技术问题,达到了在进行费用结算过程中得到的结算数据更加科学合理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是符合自然规律的。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在冷热电联供系统技术领域,对通过热价数据和冷价数据的数据进行处理得到用户用热结算数据和用户用冷结算数据,也即是外部技术数据,按照自然规律对该技术规律实施了技术处理,获得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数据处理过程,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属于第二条第二款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综上所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审查意见答复小结:

审查员容易将商业规则和其他技术特征进行割裂,因此,代理人在针对该类审查意见答复时,可以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三个维度去进行一一分析,三者相互支持,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同时可以结合审查指南中针对“技术方案”的具体定义来进行答辩。

四、申请文件撰写反馈小结

针对如上答审笔者建议我们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1、充分挖掘:与技术人员充分沟通,挖掘出商业规则或商业方法背后的技术细节,根据各种技术细节构建出技术框架(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然后将涉及到的商业规则或商业方法的细节内容,例如样本划分规则,数据处理规则,通信协议规定等,作为细节填充至我们建立得到的技术框架中。

2、将商业特征与技术特征紧密融合:在权利要求撰写中,权利要求中不能仅仅只有商业方法,必须有技术内容,同时将商业方法与技术内容相融合,体现商业方法和技术内容之间的作用关系,使得两者密不可分将权利中包含有商业方法和技术内容的技术特征写出来。

3、适当“转换”:若无法建立起完整的技术框架,则可以将具体的商业方法进行技术化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很容易技术化转换,在具体的技术手段转换中,可以采用如下方式:将具体的商业规则或方法进行转换为具体类型的计算机模型(或者其他模型),将人为定义的一些规则或顺序转换为计算机数据处理逻辑等,则该商业规程即转化为了:将什么样本数据输入至该计算机模型,通过该计算机模型对该样本数据进行分类、处理、输出结果,即得到了与按照原始商业规则进行分类或处理等同的数据处理结果;例如,将收费处理为资源配置,商业评价处理为量化指标等。

4、说明书撰写:在说明书撰写过程中,尽量细化:①商业规则与其他技术特征如何结合,例如相互之间如何彼此依托和支持;②该商业规则和方法在实施时需要在技术手段上进行什么样的调整或改进,例如使得商业规则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细节。

5、风险提醒:若实在难以构建出完整的技术框架,则应及时向客户告知风险,尽量进一步挖掘深层的技术方案,或者建议申请人撤案处理。

总之,不管是申请文件的撰写阶段还是审查意见的答复阶段,均应严格按照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三个维度去构建权利要求的完整技术方案或者进行审查意见的陈述。

以上仅为笔者针对商业规则审查意见的答复及申请文件撰写的些许愚见,若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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