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快速预审

发布时间: 2021-11-30


作者:李彬、陈媛婧 专利代理师

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是指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保护中心为备案的申请主体免费提供专利申请预先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通过保护中心预审的专利申请进行加快审查,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行的专利快速审查工作的一部分。

首先需要注意,申请人在提交专利快速预审申请之前,需要在申请人所属区域的快速预审中心进行备案。通常情况下,进行预审备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申请人的注册地与快速预审中心所属区域一致;(2)技术方案涉及的技术领域,符合所在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规定的快速预审产业;(3)有创新和知产工作基础、稳定的知产管理团队、和规范的知产管理制度。

对于符合技术领域分类号的专利申请,在完成撰写工作后,将快速预审请求提交到预审中心审查,在预审通过后再提交到国知局审查,对于申请快速预审的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可加快至3~6个月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加快至1个月左右授权,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加快至15天左右授权,大大缩短了审查周期。

随着审查周期的缩短,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周期也相应缩短。比如,普通审查流程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时限为四个月,而通过快速预审的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限为自发文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限为自发文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果超过上述答复期限,则自动转为普通审查流程,更短的答复周期也给代理人的撰写带来更大的挑战。

在申请文件撰写前期,代理人需要根据发明人提供的交底材料进行较充分且详细的检索工作,基于检索结果对交底方案的创造性进行评估,基于对方案创造性的评估结果与发明人进行充分的技术方案沟通,以尽量提升方案的创造性,进而有助于提升专利申请的授权概率。

在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需要代理人在对技术方案进行充分理解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和权利要求的整体布局,并且能够较准确地预判到审查员如果认为原始的独权缺乏创造性时如何答复,从而能够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防止造成未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的仓促答复。

在申请文件完成撰写后,还需要基于下表中的内容对申请文件进行严格自查,以防止出现补正的现象。

权利要求书

1、权利要求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序号不得重复。

2、一项权利要求只能在结尾处出现一个句号,不应出现多余标点符号。

3、权利要求中文字、公式应当清晰、公式中的符号和参数应清楚说明其含义;不应该出现错别字、多余字、多余空格、空行等。

4、权利要求中不应存在非择一引用、多引多等引用关系问题。

5、权利要求中不应出现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

6、权利要求中不应出现“优选”、“等”或其它明显会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的表述。

7、同一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一致。

说明书

1、说明书中不应出现“在此处键入”的字样;发明申请说明书中不应出现“本实用新型”、实用新型说明书中不应出现“本发明”的表述。

2、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且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3、说明书中文字、表格、公式应清晰,不应出现乱码,说明书中的公式不得竖直放置,公式中的符号和参数应清楚说明其含义;说明书中不应出现明显多余标点符号、多余空行、多余下划线等。

4、说明书中的图号应与说明书附图一致,说明书附图中的附图标记应在说明书文字部分有相应的记载。

5、说明书中不应出现违法违规词句,比如港独、台独、法轮功以及其它违法表述,不应出现中央领导人的名字。

6、说明书中不得有插图,含有图的表格也属于插图。


在制作交局文件时需要注意,由于快速预审的申请文件必须为XML格式,应在CPC客户端制作XML格式文件,并导出案卷压缩包,因此代理人制作交局文件时,需要将待提交的申请文件中的公式、表格和附图分别单独转换为图片格式提交。

另外,在提交请求获得快速审查服务的专利申请时还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1)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承诺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申请日前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2)申请人承诺在提交预审申请前对照《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案件自查清单》对申请文件进行自查,使申请文件符合预审要求。

3)不能够提交《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另一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在处理优先审查申请中,笔者发现,在快速预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概率由于提交的专利申请因为不属于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的技术领域而导致专利预审请求不被受理。

例如,针对案例A,申请人在202104月02日提交了基于近眼显示设备执行翻译功能的快速预审请求,预审分类号选择了“G06F”,在202104月19号收到了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并在20210512日正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在对20210518日下发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后,在202108月06日进行了授权公告,也就是说,专利申请只花费了4个月时间就得到了授权。

针对案例B,在案例A的基础上,申请人对近眼显示设备的功能进行扩展,并在20211020日提交了基于扩展的功能撰写的申请文件,并提出了预审请求,预审分类号同样选择了“G06F”,但是却在20211025日接收到了专利预审请求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在与审查员进行沟通后了解到,由于案例B中的方案涉及到了将近眼显示设备应用于具有听觉障碍的残障人士,因此审查员认定的该申请文件的IPC分类号为H04R,而H04R由于不属于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的服务专利分类号,因此预审请求未被受理。

因此,在提交快速预审请求之前,需要合理的评估专利申请所属的专利分类号,尽量避免由于申请因为不属于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的技术领域而导致专利预审请求,而导致产生额外的流程工作(比如将快速预审转为优先审查时需要准备优先审查相关的资料)。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能申请快速预审:

(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二)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三)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四)分案申请;

(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六)存在低质量问题;

(七)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通过以上简短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日后处理专利申请的快速预审相关事宜有一定的帮助。

在此附上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服务专利分类号和中国23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对应的快速预审产业的链接,以供读者参考。

http://www.intelightip.com/cn/uploadfile/2020/0731/20200731093232337.pdf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9/0820/20/22751255_8561012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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