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修改亮点浅析

发布时间: 2021-11-26

作者:郑秋月 流程管理部

新《著作权法》修正案已于2020年11月11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今年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距离上次2010修正版刚好十年。十年间,我国科技飞跃发展,特别是中国移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新兴领域不断涌现的新型创作形式及技术表现形态,为作品传播和文化产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旧《著作权法》早已无法满足现实的法律需求。本次修正案中结合过去10年来的著作权司法实践以及新领域、新形态著作权保护需求,诸多完善修改后形成新《著作权法》共6章67条。

新《著作权法》有很多修改调整以及新增的亮点,下面挑拣几个值得企业重点关注的亮点进行浅析。

一、加强保护力度,回应创建国际知识产权强国目标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为了将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落到实处,回应国际关切,新《著作权法》首次引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使得加强权利人的保护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变得有法可依;同时,这一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一脉相承,是对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统一制度的具体体现,实现了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覆盖”。

加大惩罚力度以加强保护权利人权益,可以给予权利人足够的赔偿,使得积极诉讼维权成为权利人维权途径的优先选择;同时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可以有效遏制和威慑侵权行为,快速推动社会形成尊重版权,尊重创新创造的法律氛围,使得我国距创建国际知识产权强国目标更近一征程。

二、合理扩张保护客体,更加全面保护新经济形势下权利人的权益

作品定义应当是《著作权法》中最为根基的问题,也是源头问题。

新《著作权法》此次修改,在对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都作了修改的同时,在第九项增设了开放性条款,即“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同样是作品”。摒弃了原来实际上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兜底规定,只要符合作品定义即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进一步增强了《著作权法》的灵活性,并体现了鼓励新类型智力成果创作和传播的核心价值理念。

此外,网络实时转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以何种著作权权利进行管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新《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第十一项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此次修改,将有线转播纳入到广播权的权利控制范围,回应了当前较为突出的网络转播/直播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将从根本上解决在处理网络直播/转播等非交互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时“无法可依”的司法问题,这对于作品权利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利好。

三、明确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关于合作作品,旧《著作权法》规定内容主要包括合作作品的认定、创作者的资格确认以及可以分割使用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但在实践中,如何行使合作作品权利往往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

新《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这样规定,既保障了创作者的经济收益,又提升了作品的价值实现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扫清了权利人的维权障碍。

法律的修改并非追求所有人的满意,追求所有人的满意事实上也做不到。法律仅仅是平衡各方的利益,知识产权法这一点尤为突出,知识产权案件背后反映的其实是利益之争,是产业之争。中国的版权行业已不再是任由盗版泛滥、监管不力的野蛮式发展时代,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层面的全面建立,个人或企业在版权业务领域,乃至整个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成本将会越来越高,我们务必正视目前的立法及监管大环境的重大变化,在经营过程中提高全员对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意识,通过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和措施,杜绝一切试探法律边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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