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及申请实操

发布时间: 2021-11-09

 作者:张鹏 专利代理师

2021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专利法》,其中的一个亮点就是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制度,为此,国内各类创新主体跃跃欲试,渴望借助局部外观保护的优势制定自家产品的专利保护策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但局部外观设计审查标准及实施细则一直未正式公布。据此,笔者基于“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参照一些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外观制度,并结合具体的专利代理实践,对我国现行局部外观保护制度进行解读并就如何申请局部外观设计提出个人的见解,以期与业内各位老师共同探讨、学习,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可靠的服务。

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意义

在本次改法之前,我国一直都以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为保护客体,2008年修正的专利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地三章7.4节规定了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的设计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为了满足信息化需求,2014年图形用户界面(GUI)被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保护,但是在仅保护整体外观设计的情况下,GUI必须以一个整体产品为载体进行申请,或者以穷尽列举具体产品(通常要求属于同一类别)的方式以显示屏幕面板作为GUI的产品载体,这无法满足GUI所应用的产品载体多元化的需求,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整体外观设计保护的某种局限性。

实际上,随着经济发展,功能性产品的外观设计创新难度越来越大,成熟产品的设计空间往往十分有限,企业对产品外观设计的创新多着眼于产品的某一局部,而非产品整体设计的更改,因此,企业迫切需要对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放眼世界,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早已确立或至少允许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而我国作为世界重要经济体和专利申请和保护的大国,在这一方面也开始与国际接轨并设立相应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从而不断激发国内设计者的创新活力,提升国际竞争力,构建品牌价值。

如前所述,我国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引入具有合理性、紧迫性和必要性,也是我国专利法的重要进步,有利于更加深刻的理解外观设计专利的核心在于保护设计本身而非单纯地保护产品整体,以期更大程度地保护创新成果,进而有利于相关产业和经济的发展。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的建议

下面,笔者将以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和实践为例,对如何在我国申请局部外观设计提出个人建议:

一、保护客体的确定原则

美国、日本、韩国均要求局部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只有对产品局部外观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等做出的创新设计,才可以请求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但上述各国对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产品”的要求略有不同。例如,从美国外观专利申请的实践来看,局部外观保护的对象并不限于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产品可分割的部分也可申请局部外观保护;而日本、韩国的外观专利法规规定零部件的外观设计不能作为局部外观专利保护的客体,因为零部件是独立的物品,只有当某部位是物品的不能分割、不能独立交易的一部分时,才可以申请局部外观保护(如,汽车的前脸部分)。

另外,欧盟外观的保护客体相对宽泛,产品不仅包括工业品,还包括产品的零部件、甚至包装、样式、印刷字体、图案以及组合物,即只要是在产品外观上的可视性要素就可申请注册。

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目前所知可能与日、韩有相似之处,即要求保护产品不能分割的局部,例如“汽车轮胎胎面“(参见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第一部分第三章4.4“局部外观设计”),但不排除未来实践中根据实际需求不断更新、扩大保护客体的范围(例如,参照美国的实践)。

二、产品名称的命名规则

包含局部外观设计的产品如何命名,目前国际上大致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整体产品名称+局部部位名称,例如,美国专利实践中产品名称要求既能反映整体产品,也要体现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如“水瓶的瓶口”;欧盟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命名与美国相似,写明部分外观设计所应用的整体产品,并可加括号标注请求保护的局部(如“a part of …”)。另一种方式是要以整体产品来命名,例如日本和韩国所采用的方式,假如请求专利保护的是咖啡壶的手柄设计,产品名称要写成咖啡壶,即整体产品的名称。 

我国规定产品名称与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但避免过于上位,因此,目前的初步建议如下:

1)局部部位较明确时,采用“整体产品+局部”的直接命名方式,例如“汽车的车门”、“手机的摄像头”(参见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第一部分第三章4.4.1“产品名称”);

2)局部部位不明确时,采用“整体产品的名称+辅助说明”的方式,例如“帽子”,但在简要说明中要说明请求保护该产品的局部。

如此,采用完整产品名称结合局部外观设计部位的命名方式,可以体现新设计的部分及所应用的完整产品,有利于审查员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审查、分类、检索,也有利于界定保护范围。

三、局部外观设计的视图要求

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视图表达,如美国、日本以及韩国等均允许以下两种表达方式:

1)采用虚线和实线结合的方式,实线绘制的部分为请求保护的设计,虚线绘制部分则不请求保护。例如:钻头的钻柄(美国In re Zahn USD257511,此案首次确认了局部外观设计是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要提供钻头的整体产品视图,其中钻柄以实线绘示、其他部分均以虚线表示,如下图所示:

 

2)采用半透明色涂覆的方式,未覆盖的部分为请求保护的设计,覆盖的部分不请求保护。

 

参照前述一些国家或地区通用的局部外观设计表达方式,目前,递交国内局部外观设计时,笔者认为申请人可以考虑以虚实结合或半透明色涂覆的方式来进行视图表达,不管用何种方式表达,都要能够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局部设计及其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等(可参见《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第一部分第三章4.4.2“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内容)。通过以上方式,并结合简要说明中的相关文字描述来明确地、完整地体现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请求。

此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请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除提供六面视图外,还要提供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主视图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朝向一般消费者的面。

考虑到一些国家或地区(如泰国、印度)尚没有局部外观保护制度,并不接受包含虚线的视图,如果希望将来在这些国家或地区通过要求中国优先权的方式予以保护的话,可以在中国首次申请中既包含局部设计也包含整体设计,相对应地,需要准备一套虚线的视图和一套全实线的视图,以为海外申请提供有效支持。 

四、 简要说明的撰写方式

目前,申请人可以参考以下所述来撰写局部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1、产品用途:该局部外观设计所应用的整体产品的用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局部设计的用途加以说明。

2、设计要点:可以考虑写明局部设计在整体外观设计中的部位。

本文基于新《专利法》的规定参照《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局部外观申请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在当下涉及局部外观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尚未出台的情况下,通过与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局部外观设计实践比对,帮助申请人提前制定合理的申请策略、促进审查程序更为顺畅,并尽早获得专利权。同时,我们也会时刻关注局部外观设计的相关细则和审查指南的官方动态,及时调整和更新代理实践,不断精进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和保护策略,为申请人提供高价值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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