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及其对专利撰写的启示

发布时间: 2021-10-21

作者:孙龙龙 专利代理师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知识经济的增长也越来越重要。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这也要求在专利撰写过程中就应当注重保护范围的规划。

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在世界范围内,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周边限定原则:按照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解释,不允许其他扩展解释;

(二)中心限定原则:主要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揭发创造整体构思,扩大保护范围;

(三)折衷原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

一、周边限定原则

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英国美国等国家。

周边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圆内的技术特征才是专利的保护范围,其它任何内容均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二、中心限定原则

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

中心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原点,向四周发散。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三、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折衷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适当的以说明书的记载的内容进行填补。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采用该原则的国家主要是《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

对专利撰写的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书是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的核心部分,那么在专利撰写过程中,就需要了解详细的技术方案,厘清技术方案的实际贡献,对技术方案进行合适的上位概括,由此布局合适的权利要求,从而获得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依据笔者经验,合适的上位概括至少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上位概念的直接替换。发明人在交底书中描述技术方案时,多是采用的具体概念。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用到具体概念时,需要确定基于具体概念是否存在对应的上位概念。若存在,直接将具体概念替换为上位概念,以实现对具体概念和相应的替代方案的上位概括。

例如,发明人描述的技术方案中,某一技术特征描述为“电机”,且其技术贡献就是在于输出动力以驱动其他结构件,而“电机”的上位概念为“驱动单元”,在撰写的权利要求中可以考虑直接以“驱动单元”替换“电机”,以限定一个相对较大的保护范围。因为“驱动单元”不仅可以包括“电机”、“气缸”、“油缸”、“发动机”等直接输出动力的动力设备,还可以包括由动力设备加上诸如“连杆机构”、“齿轮机构”等动力传递机构的组合结构,采用“驱动单元”的表述相比于直接采用“电机”的描述即可大大扩展保护范围。

2、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的上位。发明人在交底书中描述技术方案时,多是采用的具体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代理人在撰写的过程中,基于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分析连接关系或位置关系是否可以上位。

例如,权利要求中A可转动地连接于B上,基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相应的权利要求中,是否可以改进为A连接于B,而不局限于“可转动地连接”。A固定连接于B上,是否可以改成A设置于B上,而无需“固定”。

3、功能性特征的引入。在上位概括中还有一种是使用功能性特征对结构特征进行上位,代理人可以分析技术方案中各个结构特征的功能,如果确定其他能够实现同样功能的结构也能用于技术方案中,则可以考虑将结构特征上位为对应的功能性特征。实际上,前述的将“电机”上位为“驱动单元”的例子中,上位后的“驱动单元”也可以认为是一个简单的功能性特征。

4、避免非必要技术特征。依据笔者经验,避免出现非必要技术特征的一个简单方法是作“减法”,删除交底书中技术方案中的一些特征之后形成权利要求,避免因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存在而缩小了保护范围。

例如,交底书中,在描述技术方案的时候,发明人难免会用一些太过限定性的词语,如上、下、左、右、垂直、平行、第一个和最后一个等具有绝对含义的词语,这些太过限定性的词语往往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

在遇到这些太过限定性的词语时,要考虑是否存在替代方案,即考虑除了这些词语限定的方案以外的方案是否能够实现。例如:A固定连接于B的左侧,根据解决的技术问题,考虑A固定连接于B的右侧、上侧、或下侧。如果仅仅只是A固定连接于B上,即可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技术特征就改为A固定连接于B上。在笔者看来,“减法”也是一种上位方式。

总结

合适的上位概括可以基于具体的技术方案的实际贡献,对具体的技术方案进行上位化处理,通过上位的表述可以将能够替代该技术方案的其他具体技术方案也纳入保护范围之内,从而能够争取到最大、且适当的保护范围。在实际撰写中,可以基于不同的技术方案灵活选取合适的上位概括方式,通过多种方式的组合和相互穿插,实现采用最少的技术特征清楚地撰写权利要求。

但同时,也需要特别注意,在权利要求中对技术特征上位概括后,无论是基于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支持,还是基于折衷原则中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填补,在说明书的撰写时,需要将进行上位概括时扩展的各种替代方案的实施方式均撰写在说明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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