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通信交互类专利申请的撰写技巧

发布时间: 2021-09-23

作者:赖秀琪  专利代理师

引言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保护范围主要由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内容确定。

在通信交互类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往往存在多个执行主体,例如信息发送端、信息接收端和操作执行端等。专利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必须权利要求从单一执行主体的单侧角度进行撰写,但是在专利侵权救济的实际应用上,从保护专利权人权益的角度看,从单侧角度进行撰写更利于对专利权的保护。

本文从专利权保护的角度出发,结合权利侵权判定时采用的全面覆盖原则,谈一谈关于通信交互类专利申请,一些更有利于专利权保护的撰写技巧。

单侧撰写:

通信交互类专利申请,指的是需要多方协作进行数据或指令交互,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例如,在互联网领域终端与云端互相配合的应用场景,或者可穿戴设备、移动终端、云端业务服务器、云端数据处理集群等需要双方或多方协议进行协同运作的应用场景中,可能诞生大量的通信交互类专利申请。对于通信交互类专利申请,一般以单侧角度进行撰写。若需要保护多侧设备的,建议可以从各侧设备的单侧角度撰写多个独权,并且撰写系统独权同时包含各侧设备,以实现对通信交互类产品或通信交互类软件方法的全面保护。

这其中提到单侧撰写,也就是在一套权利要求中仅以参与交互的一侧设备作为执行主体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的各个步骤。多侧撰写,也就是在一套权利要求中通过描述参与交互的多侧设备的执行动作,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的各个步骤。

专利对单侧撰写思维的需求,源自于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意思是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中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

由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可以推导得出,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限定的越多,则其保护范围越窄。一项描述多侧设备之间的数据交互系统的权利要求,其侵权举证及侵权比对将比仅从单侧角度撰写的权利要求更为复杂,在专利侵权救济的司法过程中,对技术特征全面覆盖的判定也更难达成。

同理,由单侧设备执行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于由多侧协作的交互系统权利要求,在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比对过程,以及对侵权的举证过程都会更加便利有效。在专利侵权救济的司法过程中,由于单侧权利要求的执行主体较少,被诉侵权产品对单侧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的判定结果也更容易达成。 

反面案例:

2017年4月,一名资深科技专家顾泰来,对共享单车企业永安行提起了“发明专利侵权”的起诉。然而,顾泰来的其中一件授权专利却因并非采用单侧撰写,而使得其专利价值大打折扣。该专利的授权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它包括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其中:车载终端,用于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的认证信息、进行用户认证、计价收费;它包括定位模块、车辆信号发射模块、车辆信号接收模块、车辆信号输入模块、车辆信号输出模块、自行车锁模块、存储模块和处理器;

所述的定位模块用于定位相应自行车的位置信息并发送至运营业务管理平台;

所述的车辆信号发射模块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上传/提交运营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包括待用、占用状态;

……

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用于接收且响应用户用车请求,指挥车辆搬运系统平衡车辆分布密度,并与各车载终端构成租赁管理系统;

车辆搬运系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 

所述的用户终端,是用户自有的具备通讯功能的终端设备,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送租赁服务请求、指令或查询,并接收反馈信息;它包括:用户输入模块、用户输出模块、用户发送模块和用户接收模块;

所述的用户终端各模块是分立对接的或一体化集成,用户输入模块/用户输出模块能够与其它系统或设备对接;

所述的用户输入模块用于用户输入信息;

所述的用户输出模块用于向用户输出信息;

所述的用户发送模块用于用户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上传/提交信息;

所述的用户接收模块用于用户下载/接收租赁管理系统向用户发送的信息。”

可以看到,此授权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出现用户终端、车载终端、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等众多的执行主体,并通过描述各个执行主体执行的动作,描述该方案的数据交互关系和数据处理过程。也就是说,此专利是采用多侧撰写的方式,从用户终端、车载终端、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等多个执行主体分别执行的动作功能步骤撰写的。从而,导致此专利对于缺少了任一执行主体的被诉侵权产品,均难以满足技术特征的全面覆盖,从而被诉侵权产品较难以被判定为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并且,竞争对手面对此专利权时,也较为容易进行产品的规避设计,从而避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从专利申请人的权益角度出发,为了提升通信交互类专利申请的专利价值,在通信交互类专利申请中,应该尽量从单侧角度进行撰写。

正面案例:

在单侧角度撰写的具体应用中,可以在方法权利要求中,仅描述一个执行主体的执行动作,并将其他执行主体的执行动作,通过某一名词的限定定语或者某一动作的时间状语等静态方式予以体现。

例如,一个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所示,从大区服务器的单侧角度,对该游戏客户端中入口的控制方法的步骤特征进行描述:


“1、一种游戏客户端中入口的控制方法,应用于大区服务器,所述大区服务器为负责非游戏对局服务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接收配置文件获取指令,所述获取指令用于指示所述大区服务器向游戏客户端推送目标配置文件;

获取所述目标配置文件,所述目标配置文件中包括所述游戏客户端中入口的标识及所述标识关联的配置信息,所述入口为所述游戏客户端中的实现特定客户端功能的用户界面所对应入口;

推送所述目标配置文件至在线的游戏客户端,所述目标配置文件用于指示所述游戏客户端根据所述标识关联的配置信息在线调整所述标识所对应入口的状态,所述在线的游戏客户端指示登录至所述大区服务器的游戏客户端。”

此专利申请为大区服务器和游戏客户端之间协作的通信交互类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是从大区服务器侧的单侧角度进行的单侧撰写。其中,对于并非大区服务器的执行步骤,例如游戏客户端的执行步骤“根据所述标识关联的配置信息在线调整所述标识所对应入口的状态”,则通过“所述目标配置文件用于指示所述游戏客户端根据所述标识关联的配置信息在线调整所述标识所对应入口的状态”,对名词“目标配置名词”的功能性静态限定的方式引出。又如,游戏客户端的步骤特征“通过用户界面实现特定客户端功能”,则由“所述入口为所述游戏客户端中的实现特定客户端功能的用户界面所对应入口”通过对于名词“入口”的限定定语引出。

该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6如下所示,从游戏客户端的单侧角度,对该游戏客户端中入口的控制方法的步骤特征进行描述:


“6、一种游戏客户端中入口的控制方法,应用于游戏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接收目标配置文件,所述目标配置文件中包括所述游戏客户端中入口的标识及所述标识关联的配置信息,所述入口为所述游戏客户端中的实现特定客户端功能的用户界面所对应入口;

比较所述目标配置文件与本地配置文件,得到所述目标配置文件中的与本地差异的配置信息所对应标识作为待调整入口的标识;

根据所述与本地差异的配置信息调整所述待调整入口的状态。”

独立权利要求6是从游戏客户端侧的单侧角度进行的单侧撰写。在一套权利要求中从大区服务器侧、游戏客户端侧等各侧设备分别布局单侧撰写的权利要求,能够在有利于侵权检测的同时,实现对于通信交互类专利申请的全方位的保护。在专利授权以后,对于任意一侧设备的被诉侵权产权,均有对应的权利要求以实现专利侵权救济,可以实现专利的价值最大化。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单侧撰写的撰写方式难以突出通信交互类专利申请的发明点,使得专利的创造性较低时,或者发明点本身就是多侧设备之间的交互流程时,则需要尽量采用多侧交互的方式来撰写权利要求,以通过多侧设备的交互构建出立体的通信场景来突出技术方案的发明点,这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作出判断。

结语:

对于通信交互类专利申请,建议在撰写时采用单侧撰写的方式,并且在一套权利要求中从各侧设备的角度,布局采用单侧撰写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能够有利于权利侵权诉讼中的侵权检测和侵权判定,实现对技术方案最大力度的全面保护。从而,能够降低专利权在专利侵权救济中达到技术特征全面覆盖的侵权判定的难度,提高通信交互类专利的专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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