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撰写需注意的两个问题

发布时间: 2021-09-16

作者:李 轩 资深专利代理师

前 言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节2.1中指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然而,在实际撰写过程中,一些初涉专利代理行业的人员,往往只注重了权利要求“形式”上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但从内容的逻辑关系上,权利要求并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中,最常出现的两个问题如下:

一 说明书应涵盖支持“技术特征”的全部主要实施方式

案例: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2012)知行字第23号一案)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限定了‘多卡双向收发’手机,其为上位概括,那么说明书中应涵盖多卡同时双向收发、多卡非同时双向收发至少两种实施方式。
而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了4段内容。其中,第1、2段记载了本专利的基本硬件结构,并没有记载可以支持手机‘同时’进行双向收发的结构,第3段涉及手机中一片SIM卡来电时的操作,第4段涉及以某一特定SIM卡拨打电话的操作。以上均不涉及特定SIM卡与其他SIM卡‘同时’双向收发操作的内容。
根据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内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合理预测多卡的工作模式,因而‘多卡双向收发’手机这一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说明书是专利申请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辞典。权利要求书中技术特征是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因此,说明书应涵盖支持技术特征的全部主要实施方式,以“支持”技术特征的“概括”为准。

权利要求书应合理布局涵盖中位概念的权利要求

案例:(2012)行提字第29号案,无效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权利要求,1.一种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包括正极片、负极盖、负极锌膏、密封胶圈、正极外壳和隔膜,其特征在于,在电池负极片上电镀上一层铟或锡原料,并在锌膏中加入金属铟以代替水银。

可以理解的是,电池负极片是指用作电池负极的片状物,其不仅覆盖了单层的片状物,也覆盖了多层的片状物;不仅覆盖通过电镀方式形成的多层片状物,也覆盖了通过诸如层压的其它方式形成的多层片状物。

水银之所以能够防止钮形电池漏液,是因为其能够在锌与其它原料或金属之间形成隔离,防止它们之间的接触。通过铟或锡原料代替水银(汞),其亦能够在锌与其它原料或金属之间形成隔离,以解决钮形电池无汞化问题。

显然,权利要求1中的“电池负极片”是对单层片状物、多层片状物、电镀方式形成的多层片状物、层压方式形成的多层片状物的“上位概括”,而权利要求书中缺乏相应的“中位概括”的权利要求要求。例如:

根据权利要求1的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负极片为通过电镀方式形成的至少一层片状物,所述片状物上电镀上一层铟或锡原料,并在锌膏中加入金属铟以代替水银。

上述权利要求是对说明书记载的“单层片状物、多层片状物、电电镀方式形成的多层片状物”加以合理概括而成,从而形成了对电池负极片的“中位概括”。

然后,再通过对这一权利要求加以引用,通过其他权利要求将具体下位概念一一展现。

如此,权利要求书便对说明书中的多个实施例进行了合理的概括,并在权利要求书中通过“上位概念”、“中位概念”、“下位概念”层级递进的方式进行合理的展开。无论从内容的逻辑上还是形式的逻辑上,都使得权利要求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合理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这一合理的概括既体现于概念的合理概括,又要体现于概念层次的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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