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9-16
作者:石健丽 专利代理师
专利法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节给出了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基准。根据该基准,在专利实务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通常采用三步法。即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步骤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步骤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节给出了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的判断,即、在判断发明的创造性时,在上述“三步法”的基础上,还可以从多方面进行考虑,例如,在进行要素变更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要素关系的改变、要素替代和省略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其技术效果是否可以预料等。在实务中,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过程中从技术手段的比较及发明的整体上多角度关注创造性,并多方面进行阐明,来争辩发明的创造性。以下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过程进行分析。
案件概要
权利要求1:“一种锂离子电池正极活性物质用的包覆锂-镍复合氧化物粒子,其中,包覆材料包覆镍系锂-镍复合氧化物粒子的表面,
所述包覆材料是含羧基分子或有机硫化合物,所述有机硫化合物是含烷基硫醇基的分子、或者具有作为芳香环或杂环的环状骨架的含硫醇基分子,或具有作为芳香环或杂环的环状骨架的含二硫基分子,所述包覆材料为自组装单分子膜,相对于锂-镍复合氧化物粒子的比表面积,所述含羧基分子或有机硫化合物的包覆量为4.05×10-6mol/m2以上且1.62×10-5mol/m2以下。”审查意见概要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
① 对于“包覆材料是有机硫化合物”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锂离子二次电池,该二次电池中包含在分子中含有至少一种硫基的化合物,可以作为电极材料的构成成分,其中该化合物可以选自甲硫醇、乙硫醇和其混合物的脂肪硫醇,苯硫醇等芳香族硫醇。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限定有机硫化物的具体种类来优化正极材料的性能。答辩思路
① 关于“包覆材料是有机硫化合物”的技术方案,笔者在本发明和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的对比中,发现含硫醇基分子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实质上并不相同。即、本发明着眼于“作为正极活性物质的镍系锂-镍复合氧化物粒子的稳定性”,含硫醇基分子在本发明所起的作用是其与锂-镍复合氧化物粒子的表面具有强亲和性并提高正极活性物质在大气环境中的稳定性。
然而,对比文件3是基于含硫醇基分子与铜离子的反应性的原理,解决了“抑制铜离子在负极表面还原而产生的树枝状结晶导致的电池的内部短路”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着眼于由铜箔构成的负极集电体的性能,并没有提及“含硫醇基分子对正极活性物质的稳定性的影响”,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心得与体会
本发明包括两项并列的技术方案,采用逐一争辩击破的方法,分别作出针对性的答复。
对于第一个“包覆材料是有机硫化合物”的技术方案,在确定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时,不仅要关注区别技术特征本身,而且要明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与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实质上是否相同。对于第二个“包覆材料是含羧基分子”的技术方案,并不局限于审查员提出的观点,而是从技术整体出发,确定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相比省略了一项要素,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6.3节中的“要素省略发明”,即满足“发明省略一项或多项要素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即,在实务中,从技术手段的比较及发明的整体上多角度关注创造性,并多方面进行阐明,来争辩发明的创造性,争取申请尽早获得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