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之设计空间探讨

发布时间: 2021-03-31

作者:孙龙龙 专利代理师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显示,随着我国经济和技术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整体保持增长趋势,我国外观设计年申请量已经由1985年的600多件,增长到2018年的70.9万件。伴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的增加以及国民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提高,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也呈现出明显增长的趋势。外观设计的审查和侵权判定也变得尤为重要。

一、什么是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2条第4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外观设计的载体是产品,外观设计不能脱离产品而单独存在,在我国目前尚不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因此申请外观设计的产品应当是完整的。

2、形状、图案和色彩是构成外观设计内容的三要素。

3、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

4、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能应用于产业上并能够形成批量生产。

5、新设计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进行判断。

二、外观侵权判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该三条规定明确了以“相同或相近类别产品”作为判断范围、以“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以“整体比较”作为判断方法。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明文规定了认定两者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应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

1、判断客体:在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审查或侵权判定时,将进行比较的对象称为判断客体。

2、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相关种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所谓“一般消费者”,是一种法律上拟制的“人”,他不具有创新设计能力,不是现实生活中的某类具体人群,他会考虑涉案专利产品及其各部分零部件在产品的使用中对外观设计的影响,不同种类产品具有不同的一般消费者。

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设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进行界定。

知识水平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认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选用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的原因在于,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对于一些细微的差别,专业设计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而一般消费者往往会忽略。如果采用专业设计人员的标准,对于专利权人会显得过于严苛而有失公平,而且,外观设计产品面向的主要是一般消费者,并且创造性程度远低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应该选用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即法官应代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能力进行判断。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633号

涉案专利是一种路灯的外观设计专利,本案主要有两种观点:

1、行人是本案中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主体。理由:界定路灯类产品消费时,应当注意该类产品的使用状态。路灯的最终使用者及路灯功能的享有者是不特定的过往行人,而非专门从事路灯制造、销售、购买、安装及维修的人员。

2、应当以实际购买、安装及维修人员作为判断主体。理由:具有关注路灯产品的心理状态并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一般消费者应当是这类产品的制造、销售、购买、安装及维修人员,行人不应当作为路灯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主体,如果以行人作为判断主体,将使判断缺乏准确性与客观性,从而使判断失去意义。

最高院判决要点:作为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对该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对于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除微小变化之外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

据此,作为LED路灯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不仅能够注意到该类产品的整体造型和轮廓、下灯盖上的透明灯罩,也能够注意到产品背部的格栅、灯槽以及内部反光板的形状等,并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两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作出综合判断。该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认定为既包括组装商、维修商,也包括一般购买者、使用者。

但在实践中,“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争议。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很大一部分外观设计尤其是那些成熟产品(比如冰箱、电吹风、车轮等)的外观设计,往往是在固定的外形基础上附加新的局部变化设计,而这些变化恰恰成为这些设计的关键点。作为一般消费者,限于自身的认知水平,往往很难发现这些关键点。更多的时候,一般水平的消费者会把对整体视觉效果的贡献等同于设计特征的尺寸大小或者数量的多少。在判定被诉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近似到何种程度就算达到了构成专利侵权的“近似”,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为了减少判案的失误、提高判案的效率及当事人的认可度、司法《司法解释》中,《审判指南》中引入“设计空间的”概念,以便更准确的把握某种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分辨能力大小,进而解决该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三、设计空间

设计空间又称设计自由度,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设计空间通常要受到现有设计、技术、法律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即,排除了公知设计、惯常变化、功能性设计和非装饰性设计后的创作空间。

设计空间受如下条件的限制:

1、产品或其中零部件的技术功能,如,篮球、足球为球形结构,因为只有球形才能均匀的滚动及弹起。

2、采用该类产品常见特征的必要性,如冰箱的方形结构、智能手机的矩形结构等,由于它们已经是现有设计的常规形状,如果改成其它形状可能不易被公众所接受。

3、现有设计的拥挤程度,现有设计中的众多形状已经为公众所熟知,其细微的改进也能够引起公众的注意。

4、其他可能对设计空间产生影响的因素,如经济因素(降低成本)等。

四、摩托车车轮案

在设计空间中这一概念中,较为经典的为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5号的 “摩托车车轮案”:

本案中,摩托车车轮均由轮辋、辐条、轮毂组成,五根辐条呈逆时针旋转状分布。不同点在于,本专利的辐条两侧平直,在先设计的辐条两侧略带弧度。

现有设计中的车轮:

本案历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多个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对外观设计的对比判断存在分歧,并且引入了设计空间概念作为近似判断的方法。

专利复审委员会:摩托车车轮基本上均由轮辋、辐条和轮毂三部分组成,圆形轮毂应属于车轮的惯常设计,辐条的形状设计相对于轮辋通常对于轮辋通常对车轮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而涉案专利辐条与在先设计辐条的弧度相差不大,凹槽设计亦属于细微变化,均未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使得涉案专利与在先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据此认定涉案专利无效。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摩托车车轮均为轮辋、辐条和轮毂组成,受其所设定功能的限制,外观变化的空间均为有限,因此,上述区别在设计空间有限的车轮产品上已经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

最高院:摩托车车轮受其功能限制的情况下,辐条的设计只要符合受力平衡的要求,仍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形状,存在较大的设计空间,二者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作用较小,涉案专利与在先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特定产品的设计空间的大小与认定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对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外观设计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密切关联。

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设计者在特定产品领域中的设计自由度通常要受到现有设计、技术、法律以及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特定产品的设计空间的大小与认定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对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外观设计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密切关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最高院(2010)行提字第5号)

五、总结

对于设计空间极大的产品领域而言,由于设计者的创作自由度较高,该产品领域内的外观设计必然形式多样、风格迥异、异彩纷呈,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就更不容易注意到比较细小的设计差别。相反,在设计空间受到很大限制的领域,由于创作自由度较小,该产品领域内的外观设计必然存在较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特定产品的设计空间的大小与认定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对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外观设计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密切关系。一般而言,设计发展较为成熟的产品,如冰箱、车轮等,设计空间就小;刚面市的新种类产品,因为人们并不熟悉其常见外形,设计空间相对较大。

设计空间较大的产品领域,由于创作自由度较大,该外观设计丰富多彩,“一般消费者”容易忽略局部细微的设计差别。相反,在设计空间受到很大限制的领域,由于创作自由度较小,外观设计必然存在较多趋同之处,“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对于设计空间极大的产品领域而言,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就更不容易注意到比较细小的设计差别;“设计空间”小的领域,由于创作自由度较小,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如,篮球或足球只能为圆形,该圆形就是对设计空间的限制,在对篮球进行外观改进时,一般只能在圆形的范围内改进,在篮球或足球上对相应的图案进行修改,就能够被本领域的“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注意到。智能手机一般包括矩形的边框以及设置于边框内的显示屏,智能手机的大致的外观形状就是对设计空间的限制,对智能手机而言,对边框或显示屏的结构进行微小的改变,如倒角的设置,边缘的曲面的设计就能够被“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注意到。

但是,如对座椅的设计,现有生活中,座椅的结构多种多样,局部的改变很难引起本领域的“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其设计空间就较大。

当然设计空间的大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人们认知能力的提高,设计空间的大小也是可以变化的。

以上内容仅仅是笔者在工作过程中的总结,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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