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审查意见答复

发布时间: 2021-02-01

作者:邢青青 专利工程师

审查指南中指出:“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此不构成技术方案,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从指南的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出,在针对审查员下发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时,需要明确本申请中是否能够明确解决技术问题,也就是说,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构成了技术方案,达到了技术效果。

答复思路:

审查指南中指出:“技术方案是对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因此,在答复时,需要将本申请中的各技术特征向自然规律靠拢,即向各实体物品(例如齿轮等)靠拢,没有实体物品的,需要向虚拟物品(例如模块,单元)靠拢。如果说明书中有结合具体的应用环境、应用设备和装置,则可以根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相应修改,使结合这些设备或装置进行说理。重点是要强调其中不仅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包括技术特征,即非人为设定的部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争辩:

一、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即使存在如审查意见所述的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特征,但除此之外还存在以下技术特征,并且可以用于某个应用场景中。即,本申请中可以结合应用设备以及应用环境来执行上述数据处理方法。其中仍存在为了解决技术问题的与现有技术有区别的技术特征,而不仅仅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并不应依据专利法第25条排除本申请获取专利权的可能。

二、即使本申请的解决方案源自人为规定,但是但凡是计算机程序,其算法都是一种人为规定,都是人类通过智力活动产生的成果,但不能简单地因为其是人为规定的鉴别规则就否认其技术性,并且本申请的解决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并不需要人的思维活动参与,不需要人对其进行分析判断,也不需要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因此这些都说明了本申请并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本申请的技术特征应用到某个技术领域,且与物理量相结合,解决了技术问题,而不仅仅是解决一个数学量的问题。

四、详细阐述技术方案利用了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案例说明:

案例一:

1、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原始数据集进行简化处理得到目标数据集;

通过预设规则确定所述目标数据集中的数据对应的类别标签,并对所述类别标签进行力度划分得到多个粒度模型;

通过对所述粒度模型进行统计分析,以根据统计分析结果进行数据质控。

该申请审查意见中指出:该方案处理的对象是抽象的通用数据,方法步骤也仅仅是抽象的数学运算处理过程,该方案从主题名称到具体的限定并未与具体的应用领域结合,方法步骤没有包含技术特征,该方案没有体现解决何种技术问题,方案实施也未体现技术效果。因此,该方案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数学方法,为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权利要求修改方式:将方案与具体场景结合,添加具有处理过程的技术特征;对其中的部分技术特征限定其物理意义,例如对目标数据集、原始数据集、数据、类别标签、粒度模型等限定其物理意义。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解决方案,其实质上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方案,利用自然规律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达到了技术效果,因此并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案例二:

1、一种驾驶培训中教练考核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S1,获取待考核教练信息,根据所述待考核教练信息获取对应的教练车信息;

S2,根据所述教练车信息,获取所述教练车的培训过程信息;

S3,根据所述教练车的培训过程信息,获取所述待考核教练的各项考核分数;

S4,根据所述待考核教练的各项考核分数,获得所述待考核教练的最终考核分数。

该申请审查意见中指出:该方案整体上人为指定了考核教练的考核标准以及考核得分的计算方法,该方法是一种指导人们进行思维和判断的方法,其来源于人的抽象思维,其实施依赖于人为设定的规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畴。

权利要求修改方式:对教练车的培训过程信息进行具体限定,同时对待考核教练的最终考核分数的计算过程进行具体限定。

意见陈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判断依据是该方法的实施是否依赖于人的智力活动。在实施本技术方案的过程中,人的思维不会决定或影响考核分数的计算结果,无论由哪个考核人员对教练进行考核,只要其按照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方案进行考核分数的计算即可完成考核过程,个人的智力活动在考核的过程中不会起到任何作用,即权利要求1提供的技术手段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或改变,其实施不依赖于人的智力活动。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解决方案,其实质上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方案,利用自然规律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达到了技术效果,因此并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综上,判断一个方案是不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重要的就是要看方案是不是技术方案,重点要看方案中的规则是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重点强调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并不需要人的思维活动参与/不需要人对其进行分析判断/不需要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不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方法。不能因为是规则就一定是专利法第25条第2款的智力活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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