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认定

发布时间: 2021-01-04

作者:崔香丹 合伙人、资深专利代理师

对于包含特定功能、效果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达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上述规定中的“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达的技术特征”,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称为“功能性特征”。“功能性特征”是性质较为特殊的技术特征,其以技术特征拟实现或者达到的功能、效果,而不是实现该功能、效果的具体技术手段来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导致“功能性特征”的字面含义非常宽泛,涵盖了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不论该实施方式是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还是申请日之后新发现、发明的,也不论权利人在申请日是否知晓,又或者是否在说明书中公开。

而《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中规定:“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即、虽然规定允许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但也针对此类技术特征作出了诸多限制性规定要求“尽量避免使用”。

由于“功能性特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解释是限缩性解释,因此,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通常首先需要认定争议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在认定争议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时,不仅需要考虑技术特征文字本身的含义,还需要将该技术特征纳入到权利要求限定的整体技术方案中进行理解。

下面,根据《解释》中对“功能性特征”的相关规定,探讨下述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散热区”、“第二散热区”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

权利要求1:“一种太阳能灯,其特征在于,包括:灯罩、灯体、后盖、光源、电路板、电池、散热板、防水圈、防水按钮;其中,所述灯罩包括:第一散热区和第一防水区;所述灯体包括:与所述第一散热区对应的第二散热区,以及与所述第一防水区对应的第二防水区;所述灯体底部与所述后盖连接;所述光源固定于所述散热板上,并与所述电路板连接;所述散热板位于所述灯罩与灯体之间,且在所述散热板的上表面和下表面的周缘上设置有防水圈,经所述防水圈将所述灯罩扣合于所述灯体上,使所述第一防水区与所述第二防水区相对密闭连接;防水按钮设置于所述灯体上;所述电池、散热板、光源、电路板封装于所述灯体内。”

首 先,从上述限定可知,第一散热区和第一防水区是对于灯罩空间的区域划分,第二散热区和第二防水区是对于灯体空间的区域划分。在位置关系上,第一散热区和第二散热区对应设置,第一防水区和第二防水区对应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热辐射散热是最为常见的散热方式,灯体、灯罩中的特定区域可以通过热辐射等方式散热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第一散热区”“第二散热区”本质上是对灯罩、灯体的特定部分的区域划分。

其 次,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限定的整体技术方案,太阳能灯包括散热板,该散热板位于灯罩和灯体之间,并通过设置在所述散热板的上表面和下表面的防水圈,将所述灯罩扣合于所述灯体上,使所述第一防水区与所述第二防水区相对密闭连接。在灯罩空间内,被防水圈密封的区域为第一防水区,除去第一防水区的区域为第一散热区。在灯体空间内,被防水圈密封的区域为第二防水区,除去第二防水区的区域为第二散热区。

由此可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第一散热区和第二散热区本身的含义以及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能够直接、明确地确定所述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所述特征不属于用功能或者效果来限定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应当理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进行限缩解释的情形。即、上述“第一散热区”“第二散热区”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综上,对于包含特定功能、效果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该技术特征不属于《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功能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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