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07-09
作者:武秋彦
作为世界上强有力的经济体,欧洲地区一直以来都是各国企业的产品及技术重要出口市场之一。随着中国企业迈出国门的步伐越来越快,知识产权布局也成为其为产品保驾护航的有利武器,针对炙手可热的欧洲市场,中国申请人的每年递交量也都在持续增长。如申请人欲在欧洲地区的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为节约费用和程序,通常采用向EPO(欧洲专利局)递交欧洲申请,授权后再选择生效国家进行专利保护。本文将对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申请(Euro-PCT route)的程序及近况做一简单介绍,如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首先,作为欧洲成员国之一的意大利,之前关闭了PCT途径,如申请人欲在意大利寻求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采用PCT-欧洲-意大利登记生效的方式。但从2020年7月1日起,指定了意大利的PCT申请可直接进入意大利国家阶段,无需选择先进欧洲再在意大利生效的方式,从而给申请人节约了时间并减少了相关费用。有以下2点需要注意:
1、PCT进入意大利国家阶段的期限是申请日(最早优先权日,如有)起30个月;
2、在进入意大利国家阶段时,需要提交意大利语的全文翻译,该译文最晚要在进入国家后 2 个月内补交。
下面,我们就欧洲申请的大概程序和内容做如下介绍:
一、递交期限及文件要求
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官方期限是PCT申请日(最早优先权日,如有)起31个月。如申请人错过此期限,根据欧专局Rule112(1)EPC规定,EPO会下发权利丧失的通知书(Rule 112)。自该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内,申请人可以通过请求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的方式来恢复申请权利,同时缴纳额外费用。
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必须同时递交PCT申请文件的英文(或德文、法文)译文,不允许递交其他语种的文本。如申请人未同时递交PCT申请文件英译文(或德文、法文),该欧洲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申请人可向EPO请求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并缴纳额外费用。
二、欧洲申请加快程序
如申请人欲在欧洲早日授权获得专利保护的话,有以下几种加快途径可供选择:
1)请求提前处理(early processing)
根据PCT 的规定(Article22,39),EPO会等到31个月的期限届满之后才开始处理欧洲申请。如果申请人递交欧洲申请时距离31个月官限较远,申请人可以根据PCT条约((Articles 23(2) or 40(2)PCT))向EPO提交提前处理请求,选择提前进入欧洲阶段。请求提前处理需注意该申请已满足EPO对文件和费用的要求。
2)请求PACE(Programme for Accelerated prosecu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
PACE旨在缩短申请人收到检索报告、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授权意向通知书的时间,从而加快欧洲申请进程。PACE办理手续简单,且无需缴纳额外官费。PACE请求可以在检索和审查阶段前分别提起,且在每一阶段只能提起一次。在PACE请求提交之后,申请人可以通过EPO客户服务了解案件的申请状态。
3)放弃主动修改的机会(Communication pursuant to Rules 161(1)/162 EPC,Rule 70 EPC)
EPO会根据 Rules 161/162 EPC的规定发出的主动修改通知,申请人在答复该通知的6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可以进行主动修改,EPO的审查员会等到6个月的期限过后,再启动审查。如果申请人在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同时已递交了修改的话,可以使用1200表第6.4项放弃这一权利,以缩短审查流程。
4)提交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EPO已与多个国家签订PPH协议,且为IP5 PPH成员国之一。如欧洲申请的在先审查决定中有可授权的权利要求,且与进入欧洲的权利要求有对应关系,则申请人可根据欧洲对于PPH的要求提出PPH请求以加快审查。
三、提交在先申请检索结果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 141 条(Rule 141(1)EPC)的规定,申请人有责任在知悉在先申请的审查及检索结果后立刻提交到欧洲专利局,以利审查员审查案件。检索结果中所列的对比文献并不需要额外提供。
如果在递交欧洲申请时,其在先申请尚未收到检索结果,根据Rule 70b(1) EPC规定,后续在收到欧专局下发的Invitation to file a copy of search results or a statement of non-availability通知后,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收到日起2个月内将优先权检索结果提交至欧专局。如果在先申请没有检索结果(如: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时)或在收到官文时尚未收到检索结果,也需要在此期限内向欧专局说明。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说明,根据Rule70b(2)EPC, Article 124(2)EPC规定,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四、先检索再实审
PCT进入欧洲阶段的申请的实质审查包括两个阶段:检索阶段和实审阶段。
通常,我国申请人提出的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的检索单位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而EPO对于国际阶段检索单位为非EPO的Euro-PCT专利申请,会发出补充检索报告并附有关于专利性的补充检索书面意见。检索意见中含有对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实质性授权条件(单一性、清楚性、新颖性、创造性等)的详细评述。
对补充检索意见的答复与对审查意见的答复标准是一致的。错过答复欧专局检索或审查意见的期限时,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如申请人认为在答复检索意见或审查意见时答复的理由可能不会被审查员接受,根据Article 116 EPC的规定,可以请求欧专局在准备驳回申请的情况下给予参加口审(“oral proceedings”)的机会,以避免审查员直接驳回专利申请。在EPO驳回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考虑提起申诉(“appeal”)。
五、授权及生效
EPO发出的授权通知书中包含拟授权的专利文本(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如有)。申请人如对EPO拟授权的文本有疑义,需要在授权意向通知书送达的四个月内对文本进行修改并阐明修改的具体理由。如申请人同意EPO拟授权的文本,需要在授权意向通知书送达的四个月内缴纳授权公告的费用,并提供EPO另两种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翻译。
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申请人需要于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在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中选定其欲进行专利保护的生效国家,并根据其指定的期限及文件(有可能需要对权利要求或说明书进行当地语种翻译)完成生效手续。
六、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
目前,欧洲专利组织共有38个成员国,主要国家有瑞士(CH)、德国(DE)、丹麦(DK)、西班牙(ES)、芬兰(FI)、法国(FR)、英国(GB)、意大利(IT)、荷兰(NL)、挪威(NO)、波兰(PL)、葡萄牙(PT)等。具体成员国请参考下述链接:https://www.epo.org/about-us/foundation/member-states.html
在提交欧洲申请时,会指定所有成员国(不含延伸国),待授权后,如第五部分所说的生效程序,申请人可选择成员国中的部分办理生效手续,最终获得权利。
返回到本文第一段来说,意大利刚刚开放PCT途径,给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国、比利时、塞浦路斯、希腊、爱尔兰、立陶宛、拉脱维亚、摩纳哥、马耳他、斯洛文尼亚、圣马力诺和荷兰仍旧关闭PCT途径,即:仍需要采用PCT-欧洲-国家登记生效的方式获得权利。还请注意。
上述内容为笔者在实际工作经验中总结,仅供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参考。如有不妥之处,欢迎指正。在实际作业中,请申请人以EPO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