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知识经济时代的奖励垦荒政策

发布时间: 2020-06-04

作者:陈涛 专利代理师

纵观我国历史,从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变法到明清早期的奖励垦荒,很多朝代的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为了使国家强大起来,都施行了垦荒的政策,这些政策的施行客观上为社会稳定和国家富强奠定了基础。

笔者发现,古代的奖励垦荒政策与现行的专利制度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下面就讨论一下这个话题。

1、奖励垦荒政策和现行专利制度的提出

《史记》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的本性就是趋利的,人们永远都希望获得更多的利益,想不断满足自己无限的欲望和需求。除非涉及到社会重大利益的问题,否则好的管理者不会通过发布一些违背人的天性的命令、政策等方式强制人们去做一些事,而是利用人的天性,引导人们主动去做一些事。

古代人丁贫乏,荒地遍野,统治者需要更多的耕地来巩固统治。《清顺治朝实录》记载了顺治年间清政府施行的各种政策,其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即凡垦荒者,垦田归己所有,六年之内不征赋差徭”。也就是说,老百姓开垦的荒地归其所有,并且在开垦后六年内不对其征收田租。这项规定以开垦荒地所种庄稼的收成换取老百姓为开垦荒地付出的劳动,一般情况下,老百姓在开垦荒地后,可以长期种植庄稼并且在六年内不用交田租,因此老百姓因为开垦荒地得到的奖励往往远远多于其为开垦荒地付出的劳动,这样就激励老百姓愿意去开垦荒地,开垦好的荒地一方面可以为更多的人提供口粮,促进社会稳定和人口增长;另一方面可以使国家拥有更多的耕地,从而提高国库的收入。由此可见,清代早期施行的奖励垦荒政策客观上在改善因明末的战乱导致的民生凋敝现象方面以及在康乾盛世的形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可见,古代的奖励垦荒政策的本质是利用人的天性,通过较高的预期奖励来激励平民去从事与提高生产力相关的劳动,国家通过开垦荒地得到了更多的耕地,在这些耕地上生产更多的粮食就增加了生产力。

现代的专利制度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林肯说过,专利制度就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人们通过专利权获得的利益可能远远高于通过垦荒获得的收益,而正是利益这种纯粹的奖励才激励人们有更多的发明创造的热情,才愿意去从事发明创造,从工业革命时期的蒸汽机、电灯、电话到如今信息时代的物联网和人工智能,大量革命性的新兴技术都借助于专利制度才实现了更为深远的发展。

利用专利权带来的收益与开垦的土地以及在土地上生产的粮食一样,都是通过劳动获取的财产,从开垦荒地获得的收益自然无法与利用专利权获得的收益相提并论,但为开垦荒地付出的投入一般也远比不上实现发明创造所需的投入,因此,无论诺华研制的格列卫的市场有多大,无论诺华利用专利权获得了多少利益,都是其应得的,因为诺华为了研制格列卫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并且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

一方面,正因为有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权获得预期的收益,人们才会愿意从事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另一方面,专利技术是科学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第一生产力,所以专利技术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生产力。

因而,专利制度的本质也是通过较高的预期奖励来激励人们去从事与提高生产力相关的劳动,且这种激励作用更大,激励得更为彻底,同时,也需要人们巨大的付出,不仅付出体力和脑力劳动,还要付出真金白银的投入。

这也印证了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宗旨: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2、垦荒而来的土地和专利的保护范围

如果要论奖励垦荒政策与现行的专利制度还有什么相似之处,那垦荒得到的土地与专利的保护范围便是其中的重要一点。

垦荒而来的土地有一定的范围和面积,因此,其和专利的保护范围一样,都是有一定界限的东西。

关于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法有若干条款,并且每一条都是专利法的核心条款,比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就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专利法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不是法律或者知识产权行业的人可能很难理解它的含义,然而它却是专利制度的核心概念,正是专利的保护范围决定了授权后的专利权的大小,可以说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是专利的生命线。即使发明人研发出领先的发明创造,但若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恰当,会使得发明人付出极大劳动换来的发明付之一炬。

语言、文字对描述的对象都有限定作用。一诺千金、一言九鼎这些成语就用语言限定了一个人要做的事和不能做的事。在一篇小说中,作者对一个角色进行了怎样的描绘,那么,在这篇小说所构造的世界里,这个角色就是怎样的人,因此,作者对角色进行描绘所使用的文字就对该角色进行了限定,即限定了角色的身份、性格、秉性等特征。法律条文也是这样的,一些典型的法条往往是,实施了某行为的人就犯了某罪,该法条就限定了实施该行为的人所犯的罪行。

比如,若即将发生星球大战,你作为全球的统治者有权力指派一些人去执行战备任务,你需要通过发布命令来进行指派,那发布的命令的内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限定执行战备任务的人员。例如,可以直接将人员限定为全球所有人;可以按照人所在的大洲进行限定,可以限定为亚洲人、欧洲人、非洲人等;也可以按照身高进行限定,可以限定为身高170~180cm的人、身高180~190cm的人等;还可以按照年龄进行限定,可以限定为18~25岁的人、30~35岁的人等。每一项文字限定的所有人共同组成的集合即为限定的范围。各项文字限定的人的集合的大小不同,这与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的大小不同是类似的。如果将“全球所有人”视为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那么 “欧洲人”、“身高170~180cm的人”、“18~25岁的人”等各项文字就相当于引用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一个人可以同时属于“欧洲人”、“身高170~180cm的人”、“18~25岁的人”,即各项文字限定的人的集合可以有交叉,这就相当于各个从属权利要求的范围可以是有交叉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分别从各个角度对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

参见上图所示,我们姑且用最大的黑色圆圈表示全球所有人,用天蓝色的圆圈代表欧洲人,用绿色的圆圈代表年龄在18~25岁的人,用橙色的圆圈代表身高在170~180cm的人,各个圆圈的相对大小代表了各类人的相对数量的多少。我们可以看到,每个圆圈都由四区域构成,即,仅属于该圆圈的区域、仅属于且同时属于该圆圈和第一圆圈的区域、仅属于且同时属于该圆圈和第二圆圈的区域、同时属于三个圆圈的区域。比如,在天蓝色的圆圈中就包括1、2、3、4四个区域,区域1是仅属于该圆圈的区域,代表欧洲人中年龄不在18~25岁且身高不在170~180cm的人,假如区域2是仅属于且同时属于该圆圈和第一圆圈的区域,区域2就代表欧洲人中年龄不在18~25岁但身高在170~180cm的人,同理,区域4是仅属于且同时属于该圆圈和第二圆圈的区域,就代表欧洲人中年龄在18~25岁但身高不在170~180cm的人,区域3是同时属于三个圆圈的区域,就代表欧洲人中年龄在18~25岁且身高在170~180cm的人。

如此,我们就建立了文字和范围的一种联系。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也是如此,只不过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限定的是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文字所限定的保护范围的关系,就像上图中的各个圆圈的关系一样,黑色圆圈所限定的范围代表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黑色圆圈内其他圆圈所限定的范围代表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实际的权利要求书中,同一独立权利要求下的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可以以任意的方式重叠,也可以不重叠。

3、垦荒政策和专利领域的相关概念

诚然,专利领域的各种概念不可能在古代垦荒政策中都有相应的体现,但不妨碍我们利用“垦荒”这种思想来理解专利领域的相关概念。

垦荒就像发明人的工作,开垦哪块土地就像设定一个研发任务,提出一个要研发的问题,进行立项,开垦的过程就像是研发的过程。

如果把“垦荒”之后申请认证的过程叫做在土地上画圈进行审核的过程,那么以此来解释专利领域的相关概念可以更通俗易懂。

很多人以为,专利代理的工作就是把技术方案誊写到纸上,并没有什么难度可言。其实,专利代理的职责是掌握画圈的规则,并在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根据规则为申请人画最大的圈,而专利审查员就相当于负责审核画圈是否合格的人员,即土地认证官。

专利法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些规定就是防止在别人已经画好圈的土地上再次画相同的圈或者在现有的土地上画圈。

专利法规定权利要求书要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书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保护范围中不能涵盖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这项规定可以这么理解,统治者对开垦出的土地的质量是有一定要求的,土地认证官不一定允许将人们画圈的土地全部归其所有。比如,统治者一般都要求开垦出的土地的质量能够种出粮食,若一个人圈出的土地上有部分土地不能种出粮食,那么,只有能种出粮食的那部分土地能够通过认证。

在专利审查阶段,审查员作为土地认证官,给出的审查意见通常是能否允许在这里画圈以及对画圆的范围大小提出异议。专利代理师通过撰写申请文件画的圈通常是一组大圈内套着一组小圈,因此,当审查员不同意对大圈做出认证时,我们可以提出将大圈内的小圈申请认证,也有可能获得对小圈内土地的认证。在最大的圈无法获得保护的情况下,怎么让认证成功的圈能够留给客户最大的利益是代理师在审查意见答复阶段经常处理的问题。

在国家主权问题上,我们的立场是:中国虽大,但一点都不能少。写专利何尝不是如此呢,客户给的权限虽大,可以由我们针对客户的技术方案决定如何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但客户的利益却一分也不能少啊。在撰写申请文件阶段,如何写成能够为客户的技术方案提供最充分的保护的专利申请文件,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利益是专利代理师必须修炼的内功。在日后的答复审查意见或者无效流程中,如果要限缩保护范围,一定要像割地一样慎重,是否可以不割地,如何割最少的地,如何不割掉最好的地,是每个专利代理师在实际处理案件时都应当慎重考虑的问题。

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原来想象中高大上的专利技术就跟垦荒是类似的东西啊?

非也。世间的事物千千万,具有共性的事物有很多,但这些具有共性的事物之间的区别也往往是巨大的,这些区别通常决定了事物的价值。

完成一件任务的难度一般跟能够完成这种任务的人的数量呈负相关的关系。开垦荒地人人都知道是什么工作,对于开垦荒地这种工作,只要肯做,只要目的地因循着既有的开垦手段去做,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完成,开垦荒地的人也可以被替代;原创的专利技术从来都不是记录在书本上的,没有先例可言,发明一项专利技术,需要能者为之,需要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的人才能去做,而想象力和创造力正是目前大多数中国人所缺乏的东西。虽然中国的研发人员很多,但是这是在无数的行业和领域积累起来的,在一个特定的行业或领域,能够提出原创技术的人少之又少。因此,开垦荒地的难度与提出原创的专利技术的难度也可能有天壤之别。

正是开垦荒地的难度与提出原创的专利技术的难度之差带来的壁垒,使得利用开垦后的荒地带来的收益和利用专利权带来的收益之间也往往存在着几何级数的差距。开垦后的荒地能够产生的价值始终是有限的,无论在这片土地上种了什么,即使这片土地不限于种植作物,比如允许用来开发房产,即使这片土地在纽约或者巴黎,其产值也是可以预期的。而一些专利技术的难度之高,使得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以举国之力都无法抢占先机,其带来的利益更是难以估量。以光刻机和EDA软件为例,它们都是当今时代人类智力成果的巅峰,但在我国尚属空白,光刻机的技术难度之高使得世界上也只有ASML公司可以生产。我国每年的进口芯片金额达数千亿美元,进口金额超过石油,芯片便是以EDA软件设计并以光刻机制造的,光刻机本身的售价也达上亿美元,并且不是有钱就可以买到的,这便是专利技术所能带来的收益。

就在刚刚,美国SpaceX公司成功将载人龙飞船发射升空,并成功与国际空间站对接,书写了人类商业航天历史的新篇章,这便是顶级的航天技术带来的。人类因为有梦想和想象力而伟大。人类不应该只看脚下用来繁衍生息的土地了,是时候该仰望星空了。

当我们尝试认识一个陌生的事物时,用已知熟悉的事物与之建立联系进而深入地认识它是一种不错的方式。垦荒是古代社会经常施行的一种政策,现代人也很容易理解;但专利制度进入我国才三十多年,对于普通人来说,专利到如今仍然是较陌生和冷门的领域。

笔者希望通过上述讨论,对读者进一步认识专利这个行业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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