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外商标申请中的异议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4-14

作者:杨硕 商标代理人

商标异议制度,是商标确权的重要程序之一,商标权人通过商标异议制度可以有效地打击第三人对其商标的抢注行为,从而更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不受侵犯。

在实施商标异议制度的国家中,根据异议程序设置的时间不同,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异议前置:即“先公告后实审制度”。该制度在南美大陆国家被普遍采用。该制度的特点是异议公告设置在实质审查之前,第三方可以对尚未进行在先权利审查的商标提出异议。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申请审查的行政成本,体现了私权优先的立法原则,但同时也增加了异议审查和在先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异议中置:即设置在实质审查后授权注册前。这一制度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该制度保障了在先权利人行使相应权利,降低了在先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维护了商标注册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异议后置:即异议公告在注册后进行。这一制度下,商标主管机关会在商标通过审查,授权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的同时(或稍后)进行异议公告。若有第三方提出异议,且异议成功,那么颁发的注册证会失效。这一制度的优势在于加快了注册程序,但商标注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并不能够得到保障。

此外,不同法系国家的商标异议设置程序也有所不同,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欧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商标异议制度大多为多回合制度。异议程序中,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都有机会陈述意见。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的异议程序设置较为简单,被异议人提交答辩后直接进行裁定。

另外,还有一些国家会有一些特殊的途径来阻止商标的申请注册,下面,笔者就介绍下述国家的特殊方式。

俄罗斯:俄罗斯实行“先注册后公告”制度,即异议后置。如果第三人拟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如果是基于相对理由提起的异议,需要在商标核准注册并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5年内提出。如果对申请中的商标持有反对意见,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俄罗斯知识产权局提交警示函。如果审查员认为警示函中的事实和理由成立,将下发驳回通知。商标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诉,如未提出申诉,则该驳回决定生效。

韩国:在韩国,商标申请审查程序结束之前,任何人都有权向审查员提交第三方审查意见(observation),用于阻止该商标的申请注册。这就类似于异议程序。如果审查员认可第三方提交的意见,将对申请商标下发驳回通知,申请人有必要针对该驳回通知进行答复。虽然第三方审查意见只是参考信息,审查员没有义务必须考虑但是,这是在商标公告之前阻止注册的一种有效手段。

日本:日本商标法中设立了“信息提供制度”,即对于申请程序中的商标,任何人发现其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均有权基于绝对理由或者相对理由向审查员提供阻止该商标注册的信息。日本特许厅会根据信息的内容进行相应的反馈。“信息提供制度”的设立,为商标权利人节约了后续异议或无效程序的成本,也有效的制止了“瑕疵商标”的注册。

以上是笔者在工作中对海外商标异议制度的一些总结。在海外商标的维权中,商标权人只有了解目标国家的异议制度、善于利用各国的商标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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