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专局上诉费用返还新规

发布时间: 2020-03-31

作者:关冠

根据欧洲专利局调整官费的决定,2020年4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官费收费标准。其中大部分官费涨幅相对较小,然而,上诉费用却有较大幅度的上涨,由2255欧元上调450欧元至2705欧元,涨幅约20%。在上诉官费上涨的同时,根据欧洲专利局行政管理委员会(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of the EPO) 2019年12月12日的决定,《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03条有关上诉费用返还的条例也有所调整。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划线部分为较之现行版本的修改):

一、符合以下情形时,上诉费用可全额退还:

(a) 在中间修正(interlocutory revision)或上诉委员会认定上诉可以接受的情况下,如果这样的费用退还由于实质性的程序违法而公平合理,或者

(b) 如果上诉理由陈述尚未递交,且在递交上诉理由陈述的期限届满前撤回上诉。

二、在上诉委员会发出欲开始上诉的实质审查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答复该通知撤回上诉,将退还75%的上诉费。

三、如果在上述第1条(b)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且在下列情况下撤回上诉的,将退还50%的上诉费:

(a) 如果上诉的口审日期已经确立,且在上诉委员会下发将举行口审的通知书的一个月内撤回上诉;

(b) 如果上诉的口审日期尚未确立,并且上诉委员会已经发出通知,要求上诉人递交意见陈述,在上诉委员会要求递交意见陈述的期限期满之前撤回上诉;

(c) 在上诉决定下发前的其他所有情况下撤回上诉时。

四、在下列情况下,将退还25%的上诉费:

(a) 如果在上述第3条(a)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但在口审程序宣布口审决定之前撤回上诉;

(b) 如果在上述第3条(b)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但在上诉决定下发前撤回上诉;

(c)如果在上诉委员会下发将举行口审的通知书的一个月内,请求撤销口审,且口审没有举行的情况下。

五、上诉费将只在上述其中一种情形下退还。如果符合多于一项的情形,退还比率将按照较高的比率退还。

六、如果其决定被质疑的部门修改了该决定并且认为费用退还由于实质性的程序违法而公平合理,则该部门应当决定退还费用。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应由申诉委员会决定费用退还事宜。

因此,更新后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03条规定现设立了4个上诉费退还等级(即100%,75%,50% 和25%),较之前规定的两个等级(100%和50%)更加详细和具体。

上述修改的第103条规定将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生效,适用于在上述实施生效日仍处于审查中的上诉案件,以及在上述实施生效日后提起的上诉案件。因此,若上诉人有意向撤回上诉,可参考上述新规在适当时机撤回上诉请求以获得相应比例的官费返还。

上述内容仅供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在实际作业中,请以专利局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法规为准。详细法条请见: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20/01/a5.html(欧洲专利局行政管理委员会2019年12月12日决定);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16/e/r103.html(《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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