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08-26
作者:金鹏 资深专利代理师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国内各大企业的专利申请量也持续提高。我国企业不但在国内提出大量的专利申请,也视各自的商贸及市场需求而在各国外市场不断地进行专利布局,由此也就衍生出大量的PCT国际申请以及巴黎公约申请。
这些向外国提出的申请中的大部分都源于在我国国内首次提出的中国申请,因此中国申请的撰写质量不但对于该中国申请本身、而且对于以其为基础的国外申请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也就对申请的撰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负责撰写工作的专利代理师写出更高质量的申请文件。
在一个专利申请的整个生命链条中,撰写可以说是第一步,是一个从无到有、因此也异常艰辛的过程。对于企业的专利申请而言,通常,首先由该企业的IP部门提供技术交底书,专利代理师在拿到交底书后,通过与发明人或IPR的初步沟通,基于交底材料撰写出申请文件,之后可能还需经过几轮与发明人及IPR的反复沟通及修改,才能得到定稿的申请文件。可见,在一件申请文件的定稿过程中,往往需要多个沟通交流的过程,而这种沟通交流的有效性毫无疑问会影响最终形成的申请文件的质量。
下面通过几个具体的例子来谈一谈代理师与发明人或IPR之间的沟通对申请文件带来的影响。
例 1:
一个从权中的特征为“当所述电子设备的电量低于第一电量时,释放所述充电线,以使得所述充电头尝试连接充电器”。
这里,容易引起质疑的首先是,“尝试”用于权利要求的表述中是否妥当?而且,“尝试”的方式和结果均未明确。
经梳理案件的撰写过程发现,该案最初的撰写经过了与发明人的多次会稿,均未采用以上撰写方式。但在发明人定稿后,IPR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就包含了以上采用“尝试”这一用语的撰写方式。
对于这种可能引起保护范围不确定的表述,代理师最好先向IPR指出,并提出修改建议。即使经沟通后最终还是决定按照IPR的建议进行提交,代理师也最好向IPR说明这种表述方式可能引起的弊端并予以备注,做好在后续答复审查意见时进行应对的准备。
例 2:
在从权2中包含两个并列的方案,用“以及/或者”连接;在从权3中也包含两个并列的方案,同样用“以及/或者”连接;同时,权3是引用权2的。
在这种情况下,权3及其引用的权2中技术方案之间都用“以及/或者”连接,这将导致多个不同的保护范围,各保护范围中的各技术特征是否都能具有引用基础就产生了疑问。
经梳理案件的撰写过程,发现这种“以及/或者”之间的相互引用是由IPR建议提出的,可能是为了在权利要求不超项的前提下记载更多的方案。这时,就需要代理师对各技术特征是否都能具有引用基础进行特别的核查,确保各个方案都是清楚完整的。
当然,除非不得已,还是建议慎用多个“以及/或者”之间的相互引用。
例 3:
某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特征“当采用氧化钼作为衬底层时,入射到Cu金属配线与氧化钼的接触界面的光线和反射的光线相位相同,光波在空间相遇发生相消干涉”。
按照我们一般的理解,在相位相反时才发生相消干涉,因此自然会想到此处的原理描述是否正确?
经梳理案件的撰写过程,发现此处的“相位相同”确实是发明人在得到代理师的提示后特别确认过的。通常发明人对于技术的理解和把握是要高于代理师的,因此,对于发明人特别确认过的技术要点,我们在撰写中可以依照发明人的意见。但对于在一般技术理解下容易产生疑问之处,还是最好通过电话交流等方式向发明人请教清楚,并在说明书中用一定的篇幅对其原理进行清楚的描述,以避免产生技术上的误解或混淆,进而避免引起对于发明可实现性的质疑。
通过上面3个小例子,希望各位读者能够对申请文件撰写的过程中,代理师与发明人或IPR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性产生一定的感性认识。也希望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代理师与发明人或IPR之间进行更多更有效的交流探讨,通过彼此的共同努力,不断提升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用心铸好专利申请生命链条中的第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