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04-19
作者:朱俊跃 律师、专利代理人
令世人万万没有想到,人类首张黑洞照片的公布竟然会间接的吞噬了中国一家市值200亿的上市公司“视觉中国”,并带走了全景网络、东方IC等图片网站。一时间群情激愤,“苦视觉中国久矣”的中国网民纷纷对类似的“知识产权流氓”进行吐槽。
除了一些由于各种原因而向图片网站缴纳了著作权使用费的使用者外,对于其他的使用者,图片网站就需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获得收益。在查看了数百份法院判决书后,本文尝试通过下面的案例来揭示图片网站的诉讼策略和裁判观点。
案情概况:
原告汉华易美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娇妍日用品侵犯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对于原告是否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原告主要提交了以下证据:1. 美国GII公司对涉案图片拥有著作权的声明和将著作权授权给原告行使的《授权确认书》;2. 原告开办的“http://www.vcg.com”网站上登载有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有水印“视觉中国”“gettyimages”字样,网页底部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的版权声明。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提交了涉案同一图片在多个网站上有大量更早期的使用且加印非gettyimages的水印的证据,不过法院认为该证据并非二审时的“新的证据”,不予采纳。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开办的“http://www.vcg.com”网站上登载有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有水印“视觉中国”“gettyimages”字样,网页底部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的版权声明,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所载明的事实,应当认定美国GII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800元。
判决解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汉华易美公司是否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汉华易美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依据有三点:
一是涉案图片有美国GII公司的版权声明。由于中国已经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对于全世界范围内的作品的作者,就自动在中国享有著作权。二是除了美国GII公司的版权声明,没有其他的在先作者声明拥有著作权。被告虽然在二审阶段举证说明涉案图片早已存在于公共网络,但未能明确证明在先作者,法院未予采纳。三是汉华易美公司在涉案图片上添加了水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被视为涉案图片的权利人。
图片网站的诉讼方式: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图片网站通常情况下会通过国外公司的声明来证明拥有图片的著作权,并通过添加水印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图片著作权归属的认定。随后,通过国外公司的授权在国内进一步的经营该著作权并获利。
诉讼方式的解析:
为何一个声明和水印就可以拥有图片的著作权?在网络中浩如烟海的免费图片中,是否任何时候有意的作出声明和添加水印就可以拥有这些免费图片的著作权?面对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应对?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图片著作权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图片网站的诉讼方式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证明拥有图片的著作权,只要拥有著作权,就可以要求或起诉至法院要求使用者支付使用费。
我国法律认定作品著作权的首要两点就是独创性和来源。
独创性的第一个要求是独立完成,只要是独立完成作品的作者就可以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由于图片网站的图片均是公布在公开网络上,如果使用者未能找到其他的在先作者的声明,法院就可能依据图片网站的作者声明来判定其拥有著作权。
独创性的第二个要求是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平,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在实践中,法院对图片的独创性艺术水平要求不高,未经他人许可的商业利用的照片就可以被认定为摄影作品,作者就拥有著作权。这也是图片网站中收录的大量的可能在一般人看来普普通通的照片的原因。
认定著作权的另一个要点就来源,也就是著作权人的认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图片的作者享有该图片的著作权。在一般的审判实践中,法院会要求著作权人提交底片、电子文档等原始的作品文件来证明享有的著作权的证据。但对于国外公司,可能为了方便诉讼当事人,对于国外公司,只需提交版权声明即可被认定为著作权人。这也是图片网站在数百起法院案例中的通常做法。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在上面的案例的其他的案例中,图片网站就是通过国外公司的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和版权声明,从而成为法院认可的著作权人。
可能也正是尝到了这种做法的甜头,各个图片网站开始了其疯狂的在不分来源的各种各样的图片上添加水印和版权声明,并直接引发了此次“黑洞照片”事件。
应对和建议:
1.端正心态,“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虽然图片网站被称为“知识产权流氓”,但如此多的法院判决使用者侵权也说明了使用者自身使用图片存在着严重问题,使用者无法对使用的图片自证清白,或者来自网络、或者自认为免费。
随着中国进一步的开放和融入全球,以前国内免费使用惯了的网络图片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内外的著作权人的限制。作为商业使用图片的经营者们,应当认识到图片中也包含了拍摄者的劳动,尊重图片中的知识产权,主动为商业使用的图片付费。
2.保证图片的合法来源,为知识付费
在上面的案例中,被告提供了涉案图片在原告声明拥有著作权之前就已经在多个网站中免费公布了,但仍未能明确的证明涉案图片有其他的在先权利人。
由于诉讼时间有限,使用者几乎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找到真正的著作权人,从而不得不被假冒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流氓”讹诈。因此,使用者在使用图片时,就需要保证使用图片的合法来源,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取得版权和使用声明,从而从根源上杜绝“知识产权流氓”的讹诈。
3.积极应对、合理付费、遏制讹诈的风气
“知识产权流氓”之所以被称为“流氓”,主要在于其声称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大多是假冒别人的图片,或者抄袭、或者免费,而被讹诈者出于“破财免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情被迫接受了这种讹诈,造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支撑起了市值几百亿的上市公司。
在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被告败诉,但法院也仅仅判赔800元。这样的判决让讹诈者无利可图,如果被讹诈者都能积极应对,那讹诈者将无法生存。
4.加大著作权人的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由于网络图片众多,使用者在使用时并不一定能完全的找到真正的作者。对于仅仅提供版权声明的作者,如果使用者能够提供的在先的公开图片出处,应对进行下一轮的举证,由作者进一步提交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明,而不应该完全由使用者举证出在先作者。
5.健全和增强摄像著作权协会的功能
虽然“知识产权流氓”可能间接的帮助了一些图片的作者,但讹诈损害了众多真正著作权人的利益。摄像著作权协会应积极主动承担起管理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责任,让使用者能够找到作品的作者,也让作者的作品更广泛的传播和使用,促进图片著作权市场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