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03-26
作者:周晓丽
2018年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公告共有三项内容,本文先解读其中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二项将在后文继续。
【第272号公告第一项】
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费用,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由此公告归纳出自2018年8月1日起不再缴纳的费用如下:
专利登记费:发明专利2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元。
公告印刷费:¥50元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其他类型的变更费还需缴纳)¥50元
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人民币 500元
说到专利登记费和公告印刷费,笔者联想到了此前在2017年7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了新的收费标准,其中授权办登阶段的官费金额未变,但缴费条目将原来的专利登记印刷费全称拆分成专利登记费和公告印刷费两个缴费条目,名称更加标准化。笔者将这两次关于授权办登阶段官费变化以下方表格的方式进行对比,众位看官即可一目了然。
【第272号公告第三项】
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根据实践经验,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专利局尚未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亦符合此项规定情形,可以要求退还50%实质审查费。
● 享受费减减缓政策缴纳的可退回187.5元(85%减免)或者375元(70%减免);
● 未享受费减减缓政策可退回1250元
由以上两项公告可以看出,国知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申请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经济负担,促进专利创造保护所作出切实可行的、有利于申请人进行发明创造进一步服务于社会的举措。
本文解读总结的是公告第一项和第三项的实际应用情况,公告第二项的解读将在下一篇文章展现给各位,敬请期待!
上述内容为笔者在实际工作经验中总结,仅供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参考。在实际作业中,
请以国知局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