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12-06
作者:于海江 专利分析师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 SEP),是当今专利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将专利嵌入标准,极大的提升了专利技术的使用范围,以及标准实施者对于专利技术的依赖性,进而实现了专利价值的提升。可以说标准必要专利是高价值专利体系的“王冠上的明珠”。
标准的广泛推广性和专利的垄断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获得巨大的利益的同时也要让渡出一部分权利,这也就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FRAND(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和非歧视non-discriminatory)义务的由来。
根据FRAND义务,专利权人应当向所有标准实施者以公平合理非歧视的条件进行专利许可。专利权人是否按照FRAND原则进行授权是近年来通讯领域爆发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争执焦点之一。许多行业巨头都因违法FRAND原则或者输掉官司或者招致不正当竞争之诉甚至遭遇政府的反垄断调查。
与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大战如火如荼不同,对专利极度依赖的另一个领域——医药领域,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态度则比较冷淡。国内外医药领域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极少,从我国国内近年来涉及医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审判实务来看,法院也并不过分考察专利权人的FRAND义务。
笔者觉得这个现实并非出于医药作为一个传统行业的因循守旧,以及对于新的专利运用形式的排斥,而是医药这个行业的固有特点决定的。
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其他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这就是说,通常在药物这个行业,从业者有一个法定义务,那就是在产品申请注册的时候,应当对该产品涉及的专利进行调查,并且保证不构成侵权,才满足申请注册的要求。
如果企业在药品上市后,发现其在执行的标准中涉及其他权利人的标准必要专利,要求专利权人按照FRAND原则进行许可。则可以推定其必然违背了申请注册时排除专利风险的义务。FRAND义务属于一种合同义务,而根据法律法规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发起了专利侵权诉讼,纯粹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时,法官通常会认为法定义务优先,所以会支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停止侵权,赔偿等主张,而不考察其在专利许可谈判中是否遵循了FRAND原则。
从上面这个例子来看,也就是说,实际上,因为药品注册过程中排除专利风险义务存在,实际上药品标准中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则事实上不必承担FRAND义务。当然,这仅仅是涉及药品上市后面对前期所执行的标准中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诉讼的情形。现实中,如果药品已经通过注册后,因为执行新的标准从而进行改进生产流程或者产品指标,在这种过程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则应当根据FRAND原则向所有的标准执行者进行许可。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以及FRAND原则是随着标准的全球化以及通信互联网等科技公司的专利攻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套判断基准。高通以其标准必要专利为基础的专利群的运营模式也曾经引领了整个专利运营领域。在追求高价值专利的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也获得了空前的热度和关注,许多创新主体对于追求标准必要专利都趋之若鹜。
从药物领域的FRAND原则适用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标准必要专利是高价值专利的一种形式,但并非终极形态。至少在药物领域,几乎没有企业愿意将药物的基础专利例如化合物专利作为标准的形式进行广泛许可,而都是追求独占性垄断。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则,根据的特点,充分运用规则,积极创新,有针对性的制定专利运营策略才能更有效的提升专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