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11-07
作者:夏彬 专利代理人
一、概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计算机与人们的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计算机软件应用在各个场景中的创新也层出不穷。在实践中,多系统交互的软件是一种很常见的类型。此处,多系统交互是指多个业务上、功能上或结构上有关联的系统的数据交互和数据处理,系统不限于服务器、终端、传感器等实体系统或者包括多个功能模块的软件系统。这里的多个系统,其中有一些是现有技术中的系统,有一些是新的技术方案创新性地提出的新系统。如何更好地确定此类专利申请的保护客体,确定专利申请合适的保护范围,是此类专利申请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讨论此类专利申请的保护客体确定时,存在交互关系的多个系统中,哪些需要被纳入到保护客体之中,哪些需要排除在保护客体之外。
二、多系统交互软件方案的分类
在具有至少一个新系统的软件技术方案中,此新系统往往需要与其他的至少一个现有系统进行交互。交互的方式主要有两类:
(1)现有系统的工作流程并没有改变,新系统与现有系统的交互仅限于新系统从现有系统中读取数据或新系统向现有系统发送数据。
新系统从现有系统中读取数据的例子有:一个新的数据处理系统(新系统)从声音传感器(现有系统)和振动传感器(现有系统)中采集传感器数据;新系统向现有系统发送数据的例子有:一个新的广告发布系统(新系统)向用户终端(现有系统)推送广告数据。在该种情况下,现有系统一般是可以直接排除在保护客体之外的。例如,对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方案来说,其保护的数据处理系统的功能以及数据处理算法,声音传感器和振动传感器则不属于保护客体。对于广告发布系统的方案来说,其保护的是广告发布系统的功能以及数据处理算法,用户终端不属于保护客体。
(2)现有系统的工作流程为了适应新系统的工作流程而进行了改进。
在确定该类软件专利的保护客体时,首先将新系统作为专利的保护客体之一,然后具体分析是否将现有系统也作为专利的保护客体。在实践中,现有系统往往包括两种,一种是用户终端,一种是与新系统提供方存在业务合作的系统。如果将现有系统也放在保护客体中,在专利授权后,侵权举证将存在很多的问题。而在将现有系统排除在保护客体之外时,由于现有系统的工作流程也进行了改进,如果只是简单地将这部分改进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则可能会导致保护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下面将以一个实例来进一步介绍,第(2)类多系统交互软件方案的保护客体确定和说明书的处理。
三、具体实例
在互联网时代,资源的共享技术和访问技术越来越发达。对于一些热门资源来说,如果多个用户在同一时段内去申请访问,则势必会造成资源访问速度的减慢,或者导致已经在资源访问中的用户的访问意外中断等问题。
由此,提出了一种通过资源访问令牌来管理资源访问的技术方案,建立一个令牌管理系统,在令牌管理系统中针对每一个资源设定一个或多个令牌,采用令牌池来管理所有令牌,用户终端在访问资源时,资源管理系统在判断用户终端获得了该资源对应的令牌之后,才允许用户终端访问该资源。在用户终端访问资源完成后,会释放令牌,令牌管理系统可以将该令牌重新发放给新的申请访问的用户终端。
对于该技术方案,一共涉及到三个主体:用户终端、令牌管理系统和资源管理系统。其流程可以梳理成如下几步:
(1)用户终端向令牌管理系统发送令牌申请请求;
(2)令牌管理系统判断是否有空闲令牌可以发送给用户终端;
(3)用户终端获得令牌后向资源管理系统申请访问资源;
(4)资源管理系统判定用户终端是否获取了对应的令牌,确定用户终端是否可以访问资源。
该技术方案的三个主体中,令牌管理系统是新增的,其应该作为该方案申请专利时的保护客体之一。现在的问题是,用户终端和资源管理系统是否需要一并作为保护客体。在该技术方案中,不仅令牌管理系统的流程是新的,用户终端和资源管理系统的流程同样也进行了改进。
首先看用户终端,现有技术中的用户终端访问资源时,直接向资源管理系统发送访问请求,而本方案中的用户终端访问资源时,首先向令牌管理系统发送令牌申请请求,在获得了令牌之后再去资源管理系统中申请访问资源,其工作流程也进行了一些变化。然而,如果将用户终端也一并纳入保护客体,则在专利授权后侵权主张时需要一并主张用户终端方的侵权责任,这显然是不合适的。而如果简单地将用户终端排除在保护客体之外,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会不会因为没有用户终端的改进而无法实现,这一点也是需要考虑的。在撰写中,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需要进一步对方案进行扩展和补充,合理地增加可行的其他实施方案。
在该方案中,第(1)步实际上除了对用户终端的访问资源流程进行改进之外,同样也有其他的解决方案,例如,用户终端仍然像现有技术一样向资源管理系统中申请访问资源,资源管理系统在接收到用户终端的请求后,再向令牌管理系统申请令牌,对于用户终端来说,并不涉及工作流程的改进;或者,用户终端仍然像现有技术一样向资源管理系统中申请访问资源,令牌管理系统监听用户终端的访问请求,主动发放令牌,或者对没有令牌的用户进行访问拦截等等,同样不涉及用户终端的流程改进。也就是说,第(1)步中对用户终端的流程的改进并不是必须的。这些可选的实施方案需要补充在说明书中,以形成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支持。
同样的处理方式也可以适用于资源管理系统。在该方案中,资源管理系统的工作流程也进行了改进,现有技术中的资源管理系统在接收到用户终端的访问请求时,为用户终端提供资源访问服务,而本方案中,资源管理系统首先判定用户终端是否获取了对应的令牌,然后再确定是否提供资源访问服务。如果将资源管理系统作为保护客体,则在侵权主张时,同样需要一并主张资源管理系统的侵权责任,由于资源管理系统一般是令牌管理系统业务上的合作方,这显然也是不合适的。而如果将资源管理系统排除在保护客体之外,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同样需要得到说明书支持。需要在说明书中补充其他可选的实施方案。例如,第(4)步,用户终端只有在获取到令牌后才发送访问请求,对于资源管理系统来说,接收到的访问请求都是已具有令牌的用户终端发送的访问请求,直接像现有技术一样提供资源访问服务即可;或者,令牌管理系统监听用户终端的访问请求,对没有令牌的用户进行访问拦截等等,同样不涉及资源管理系统的改进。也就是说,第(4)步中对资源管理系统的改进并不是必须的。这些可选的实施方案可以补充在说明书中,以形成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支持。
四、综述
综上所述,在确定多系统交互软件专利的保护客体时,需要首先考虑本方案涉及的系统有哪些,并分为新系统和现有系统,新系统首先确定为保护客体之一。而对于与新系统交互的现有系统,需要判断现有系统中是否有流程上的改进。如果流程上没有改进,现有系统与新系统之间只有简单的数据流转,可以直接把现有系统排除在保护客体之外。如果现有系统的流程上也有改进,需要进一步考虑现有系统的流程改进的步骤是否有可选的替代方案,如果有可选的替代方案,说明现有系统的流程改进并不是必要的,在将现有系统排除在保护客体之外的同时,需要将可选的替代方案补充在说明书中,作为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