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6-26
作者:牛亚东 专利分析师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相对于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资产证券化具有融资周期长、融资成本低、融资能力强等特点。
专利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机构将其拥有的专利及其衍生使用权为载体,将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进行风险与收益要素分离与重组后,移转到特殊目的实体SPV,并有该SPV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金融交易。其中,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载体被称为基础资产。
一.专利基础资产的选择
证券化的方式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前者是以基础资产的整体信用为基础的,而后者则是以基础资产的权利拥有者的整体信用为基础的。由于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是进行还本付息的保证,因此,该基础资产的选择、组合方式,是整个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成败的关键。
基础资产的选取不是任意的,要仔细分析各项专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是竞争还是互补。不仅要注意多样性原则,扩大专利的规模,避免抗艾滋药物Zerit专利授权许可费因单一资产折价出让,导致销售出现问题,无法达到基础资产整体调节作用,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的影响,还要注意专利之间的离散度,避免基础资产中专利组合过于集中或者相关度较强所导致的群组化风险,但是过于离散带来的就是增加专利调查和评估等的成本问题。2003年6月, 美国药业特许公司又以13种药品专利许可费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组成资产组进行了第二次药品专利证券化,并取得成功。
二.专利基础资产的风险分析
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在于基础资产质量的优劣。专利具有无形性、复杂性、易于复制性和易受侵权性等特点,导致其权利状态较为不稳定,而基础资产能否产生可预期、持续的、稳定的现金流量是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之一,通过专利价值分析可以判别基础资产质量的优劣。
专利具有法律、技术、市场等多价值维度。专利的法律价值分析从权利的稳定性、侵权判定难易性、专利不可规避性、专利强度等方面对专利进行分析;专利的技术价值分析从技术的先进性、技术的成熟度、技术的可替代性、技术的独立性、技术创新度、应用前景及广度等方面对专利进行分析;专利的市场价值分析从专利市场规模、市场应用、市场前景、国家政策相关等方面对专利进行分析。
三.专利基础资产的估值与定价
专利资产证券化交易在基础资产移转时需要面临资产的估值和定价。传统的专利资产评估分为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
成本法是以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减去估测被评估资产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而专利资产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账面成本够成中通常难以涵盖专利资产研发过程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弱对应性(专利资产的价值与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之间存在偶然性和随机性)等特征而很少使用;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正常来说市场法是最能度量专利资产估值的方法,但因公开市场对专利许可交易采取保密协议而使可比案例较少,而导致市场法很难使用。目前常用的为收益法,通过估测被评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预测资产价值,需要预测未来收益额(超额收益法、技术分成率、收益割差法)、收益期、折现率等。
四.专利基础资产出售方式
证券化交易最关键的会计问题是证券化资产能否转移到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之外,而实现表外融资的目标,发起人必须先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只有“真实出售”才能做到“风险隔离”,其主要方式有让与和信托。让与是指不改变原有合同的情况下,发起人通过规定的法律程序,将基础资产收益和风险转移给SPV。对于债权的转让,我国《合同法》除了特殊规定外是允许的,而对于未来收益权,法律没有规定。但因我国《专利法》对专利转让须主管机关备案和债务人规模过大时通知成本较大而不利于让与方式的实施。
信托是指发起人作为委托人,将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主要是投资者)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信托可以承担资产风险隔离的原因是基于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并且与受托人的总财产相分离,发起人享有法律上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无实际所有权,受益人只能代位行使收益权,不能对信托财产行使其他权利,而信托财产不受上述三方债权人的追及。在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中,最早的案例就是通过信托方式实现“真实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