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天两案入选“2017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18-06-11

一如往年,在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月,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公布了“2017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隆天团队代理的一种“离心泵设备”专利侵权纠纷案、涉“手工黑糖”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双双入选。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公布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都以其较强的典型意义,因全国各地法院推荐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而备受关注。以上两案件的入选是对隆天团队专业素养以及职业水平的肯定,对相关领域类似案件起到了树立标杆及借鉴作用,具有典型意义。

以下分别是一种“离心泵设备”纠纷案、涉“手工黑糖”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诉案介绍:

一种“离心泵设备”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简称新沪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兰富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安吉兴瑞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安吉兴瑞公司)

格兰富公司是专利号为00104949.6,名称为“离心泵设备”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格兰富公司发现安吉兴瑞公司销售了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泵组件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更进一步发现涉案产品的制造商为新沪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新沪公司、安吉兴瑞公司停止侵犯专利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模具,并赔偿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一审原告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新沪公司、安吉兴瑞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0万元。新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的三款涉案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在损害赔偿数额方面,二审法院认为,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无论从涉案专利的类型,还是从合肥新沪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涉案产品对于权利人正常市场份额的非法侵占等角度考虑,再加之格兰富公司为制止合肥新沪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必要支付的费用,合肥新沪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格兰富公司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可以按照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确定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权利人为证明损害赔偿数额,举出了新沪公司的“公司简介”中对自身产能、生产估摸的介绍,新沪公司再自身网站上宣传的关于供货能力的介绍、涉案产品对于新沪公司的重要性、新沪公司招股说明书对产品利润率的介绍等证据。最终这些证据获得了法院的认可,成为了法院衡量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因素,使权利人获得了较高的赔偿。此案对于法定赔偿下的损害赔偿举证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涉“手工黑糖”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世出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世出公司)

被告:晋江台盛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台盛公司)、晋江市友露安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友露安公司)

世出公司是淘宝、天猫“十四行诗”(销售手工黑糖)的运营商。世出公司认为,被告台盛公司运营的淘宝网店“一纸花约”也销售手工黑糖,其黑糖的礼盒外包装盒正面突出使用“以爱之名”,擅自使用了世出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根据双方销售产品外包装盒的盒体形状、结构和图案,台盛公司的产品与世出公司的包装、装潢相似。另世出公司认为,其与友露安公司曾有合作加工,两台盛公司与友露安公司为关联企业,据此,认为台盛公司理应知道世出公司的黑糖产品,在明知的情况下制造、销售与世出公司极度其相似的包装、装潢商品,并同在淘宝销售,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故意,违反诚信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此案审理,提出世出公司并非其主张权利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世出公司世黑糖产品外观专利权的排他被许可人,产品外包装显示的生产商与世出公司为关联企业,但世出公司需证明其系主张权利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直接使用人。但根据世出公司提供的商标受理通知书、黑糖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证据,不能证明世出公司系其主张权利的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直接使用人的事实。同时,黑糖产品的生产商虽然与世出公司为关联企业,但系人格独立的法人,世出公司无权主张他人的权利。遂法院以世出公司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主张的黑糖产品上存在多个主体。包装、装潢属于标识性权利,权利人应为设计该包装、装潢的人(原始权利人),或者从该包装、装潢设计人处继受权利人或公司(继受权利),比如公司员工设计的职务作品可以通过权利归属协议将该权利归属给公司。而原告仅提供其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独占被许可人的证据,并不代表其对包装、装潢享有权利,原告也没有提供权利归属的证明,因此无法证明原告系其主张产品包装、装潢权利的权利人。实践中,很多关于知名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经常先从原告主张是否构成知名商品来审理,如果认为不构成知名商品,一般直接驳回,不再分析包装、装潢是否近似或造成混淆等问题。因此,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除是否构成侵权外,也要多关注原告的主题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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