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5-28
作者:邓啸 专利工程师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以下简称GUI),是指附着在显示屏上的视觉呈现为图像的连通操作系统的接口界面,用户通过点击触碰界面中的图标达到操作效果。GUI外观设计专利是指电子产品或软件的用户界面所表现出来的设计方案或样态。GUI外观设计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中被首次纳入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其客体范围、权利边界、损害赔偿计算等问题在我国尚缺少明确规范。
与实行GUI保护的其他国家实行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不同,我国现有的外观设计采用整体产品保护原则,意味着载体产品是权利范围的组成部分,在我国进行GUI申请与保护均需以产品视角考量。但是由于GUI外观设计专利毕竟与传统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有诸多不同,《专利审查指南》未对涉及GUI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因此,现阶段需要结合判例和官文来分析GUI申请策略,以实现更规范有效的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一、判例
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做出了第一份判决。
原告奇虎360诉“江民优化专家”软件界面与其外观设计专利“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相同,构成对其专利权的直接侵犯,即使将专利权保护范围限定为电脑这一产品,被告的行为也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判决书认为,被告提供的产品是软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与电脑产品不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即使被告具有销售或许诺销售预装软件电脑的可能性,原告也未提供被告销售或许诺销售电脑的证据。此外,软件用户的行为仅为下载被诉侵权软件至电脑,不存在对电脑的制造、销售等处置行为,因此被告提供软件不构成帮助侵权,不支持原告请求。
二、无效案例
2017年4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针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了第一份无效决定。
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530383753.0)包括主视图相同的设计1和设计2,设计1包括通过手势从下往上推得到的多张变化状态图(从主视图上滑),设计2包括下拉反弹过程的多张变化状态图(从主视图下拉),均从主界面经过动画变化后进入应用软件的频道界面,动态结果和实现的功能不同。
无效请求人认为:
1.涉案专利的动态切换效果属于网页布局,即使具有人机交互功能也与手机功能无关,用户在上滑和下滑过程中界面变化非常快,相应动画过程的不同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涉案专利符合审查指南中列举的网页排版情形。
2.UC浏览器的历史版本(证据1)与涉案专利设计1的图形用户界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涉案专利设计2的主视图与证据1公开的主视图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因此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
合议组认为:
1.涉案专利设计1和设计2分别要求保护的是用户在使用应用软件时向上滑动屏幕和向下滑动屏幕时的界面切换动画效果,体现在由界面变化状态图1至5几个关键帧界面构成的整体动态界面设计方案。简要说明中的“主界面下部的信息内容上移”体现出用户在主界面浏览信息,通过不同的切换从主界面进入频道界面,实现应用软件内界面的跳转功能。即涉案专利设计1和设计2要求保护的是从手机应用软件的主界面切换到频道界面的动态界面,通过在手机屏幕的上下滑动、触摸实现手机浏览和动态交互过程,是与手机功能相关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不是纯粹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客体。
2.设计1与证据1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宣告涉案专利设计1无效。
3.动态界面的创新在于从首界面到尾界面的整个动态变化过程。《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应当提交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的视图。这些体现变化趋势的视图即关键帧视图表达了动态界面的设计思路、变化过程等,作为一个整体设计方案不可分割。因此涉案专利设计2的界面与证据1的界面相比时,不能只比较首尾界面,而应对比整体的变化过程。尽管二者主界面没有明显区别,但动态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相对于主界面的设计而言对于消费者的体验能产生更重要的影响,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属于应当考虑的重要内容。由于二者的动态变化过程即具体的动画切换过程完全不同,体现在中间具体界面的内容和最终给消费者的动画效果完全不同,差异明显,故涉案专利设计2的界面与证据1的界面存在明显区别,维持涉案专利设计2有效。
此外,该审查决定指出除了使用状态参考图外的附图均是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
三、官文(包括补正通知书和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分析
官文指出的问题种类繁多,因此,一并结合以上判例、无效案例以及各类官文,对GUI申请文件的提供策略进行分析。
图片
在诸多引发官文的问题中,视图名称不正确几乎可以占据半壁江山。
首先,GUI申请往往涉及软件界面的变化,一个方案可以包括多种变化即多个设计(如上述无效案例),为此,在存在多个设计的情况下,需把“设计n”放在图片名称的最前。
第二,如果一张图片可以对应多个设计,需要将该图片分别加入多个设计(如上述无效案例),即使仅提交一张该图片,也需要在简要说明的省略视图部分进行记载。
第三,在每个设计中,需存在主视图。
第四,很多代理人将点击主界面引发的变化视图命名为“界面变化状态图”或“界面变化图”,但是根据多个官文的意见,在含有物理载体(手机、电脑)的设计方案中,主视图的多张变化视图需命名为“变化状态图n”。
第五,如果一个设计中只有一张主视图,或者另包含一张变化状态图,不能为主视图或变化状态图编号为“主视图1”或“变化状态图1”,仅命名“主视图”或“变化状态图”即可。
第六,有少量官文指出不要为视图编号(例如“01-主视图”),但是也有大量这样编号的申请并未收到官文。本文建议为谨慎计,无需为视图编号。
第七,可以为每个主视图、变化状态图配备具有完整界面的状态参考图,其命名需加入对应的视图名称,即“xx图使用状态参考图”,其他名称均有可能引发官文意见,请注意。
第八,如果一张使用状态参考图可以对应多个设计中的多张图片,必须将该使用状态参考图归如其中一个设计,如“设计nxx图使用状态参考图”,然后在简要说明里说明省略相同的使用状态参考图。
综上所述,不会引发官文意见的视图命名应该如以下示例:
除视图命名外,对图片本身进行适当的处理也可以避免引起官文意见。
首先,如果视图内包含展示框,不要留有展示内容和展示文字。
第二,视图中需要包括具有交互功能按钮,不能仅具有显示作用(动态图案也不行,必须能够通过人工滑动或点击控制视图变化)。
第三,有些客户提供包括完整内容的长图,长图应截屏处理,并在简要说明里说明各截屏图片可以通过滑动连续,提供的使用状态参考图最好也截屏提供,如提供完整长图,无需提供。
第四,变化状态图不能与主视图相同,主视图是完整设计方案的一部分,而非摘要。
第五,各视图不能与使用状态参考图相同,否则只需提供视图即可,无需提供参考图。
第六,视图要清晰(颜色、边缘、内部线条),各视图长宽比要一致。
第七,图片的空白区域要有符号(如图片占位符、文字占位符)或在简要说明中进行解释。
第八,涉及地图和地点的图片要确保政治正确,中国地图必须包括香港、台湾、九段线。
简要说明
GUI申请的简要说明与传统产品外观设计有很大不同。
首先,“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应该写“用于xx的图形用户界面”或“带图形用户界面的xx”,其中xx指代手机、电脑等具体产品,不可以上位成终端或移动终端(这种补正非常多,请一定注意)。由上述判例可以知,如果将名称写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xx”将限定保护产品,对于后期维权十分不利,因此,现阶段建议仅将名称写为“用于xx的图形用户界面”。
第二,“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是指设备的用途而不是界面的用途,切忌写软件功能,建议写法是:用于人机交互及显示。
第三,“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应该写“在于显示信息的图形用户界面的界面内容”,而非软件功能。
第四,必须指定一副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缺少或指定多个都不可以。
第五,如果包括多个设计方案,必须填写指定基本设计:设计n,缺少或填写多个都不可以。
第六,可以在“界面用途”项目记录各界面的功能和其他信息(参考上述无效案例)。可以记载的内容有:
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为xx功能(界面实现的功能)的图形用户界面;
各视图具有哪些元素,各元素具有何种交互功能;
如何通过交互动作变换视图,如果交互动作包括滑动动作,需要写明滑动方向;
各视图如何展现动态变化;
是否需要保护色彩:注意如需保护色彩需单独说明“设计n的设计方案保护色彩”,不能在描述视图时描述色彩,如果图片中没有色彩,此处也不要记载;
各视图均有名称对应的使用状态参考图(写这一句就可以,不要试图通过在此处解释来简化图片布局,图片布局一定要规范)。
第七,需要在“省略视图”中记载因图片相同或不具有设计要点而省略的视图,例如:“省略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因其不具有设计要点”或“省略设计2主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设计3主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因其与设计1主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相同”。省略视图处记载要简要,不要涉及无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图片不包括完整设计方案所有图片,一定要在省略视图中进行说明。
第八,上述七项需要完整规范填写,如果无填写内容(只有一个设计所以无指定基本设计),需要删除该项,不要留有空白。
申请文件的修改
如果收到官文后需要修改申请文件,需要注意修改后的图片需要与原图片相似,不能有较大差异。
一些客户未扩大保护范围,往往会将一个完整滑动方案的每一屏单独作为一个相似设计,如果各屏图片并不具有大体相似的设计,往往会引起相似设计不相似的审查意见。此时,除删除不相似的设计方案和进行分案申请外,还可以修改视图名称,将各屏图片合并为一个或多个设计方案(来源于官文中审查员提供的建议),注意不能增加图片以免超范围。
希望通过以上分析能够帮助大家在申请GUI外观设计专利时减少收到的补正和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使设计方案在权利维护时获得更好的保护。也希望我国能够加快相关领域的法规建立,使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保护能够早日走出探索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