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日本专利申请审查意见分类及答复期限延期

发布时间: 2018-03-22

作者:张潭潭

众所周知,就日本国的专利制度来讲,对发明专利实行先申请制、申请公开制和实审请求制。今天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与日本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 日本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程序启动的时机

一般来讲,日本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开,申请人可在申请日起3年内需提出请求实质审查。这一点与中国略有不同,中国发明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虽然也是自申请日起3年内,但是若有优先权,则是自优先权日起3年内提出请求。相同的是,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实审请求,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在日本,一旦实审请求手续合格之后,由特许厅的审查员进行审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可被授予专利权。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实质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并根据是否存在拒绝的理由来发出拒绝理由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拒绝查定(驳回决定)和特许查定(授权通知书)。

二、 审查阶段通知书的种类:

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拒绝理由通知书:相当于中国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为官方发文日起3个月,可以延期;

2、拒绝查定通知书(拒絶査定),相当于中国的《驳回决定》,后续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为:针对日本申请人是官方发文日起4个月;而对非日本国籍的申请人答复期为3个月。此期限不可以延期。

3、授权通知书(特许查定):

三、 拒绝理由通知书答复期限的延期:

2016年4月1日起,日本开始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对答复拒绝理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期限延长方面重新进行了规定,申请人无需在请求书中陈述延期的理由,具体延期规定如下:

1、申请人可在审查意见通知指定的答复期限内延长期限请求

① 当申请人为日本国内居民时,答复期限可延长2个月;

② 当申请人为海外居民时,答复期限可延长2次。第一次可将期限延长2个月,第二次可再延长1个月,两次共计3个月;当然,申请人也可以同时提交2次延期请求,每次延期请求官费为JPY2100.00,逐次延期和同时延期的官费分别如下:

※上述延期费用根据的是日本专利局2016年4月1日修订的专利法(http://www.jpo.go.jp/tetuzuki_e/ryoukin_e/ryokine.htm),具体还请以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2、在拒绝理由通知书中指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的延长期限请求

如果申请人在拒绝理由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而且也没有提交延长期限请求,申请人可以在该答复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的次日起2个月内提交延长答复期限的请求。无论是日本国内申请人还是海外申请人,均可以将期限延长2个月,并且也无需在延长期限请求书中陈述延期的理由。

此阶段提交延期请求的官费如下:

※上述延期费用根据的是日本专利局2016年4月1日修订的专利法(http://www.jpo.go.jp/tetuzuki_e/ryoukin_e/ryokine.htm),具体还请以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但是,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在拒绝理由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延长期限请求已被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在答复期限届满后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在最初指定的答复期限内已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情况下,不能再次提交延长期限的请求。

3、驳回决定的答复期限不可以延期

对日本专利局审判部做出的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相当于我国的复审程序,是指申请人对专利局实审部做出的驳回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局审判部在此进行审查的程序,申请人在官文发出日起四个月内,可以提出复审请求,或在复审请求期限前进行分案申请。此期间是不可延期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延期规定只适用于目前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申请,而不适用于审判阶段的申请。关于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程序中的审查意见通知书,2016年4月1日以前的延期规定又是适用的,即申请人可以提交延期请求,最多允许延长3次(最长3个月),并且需要陈述延期理由(如下),且在答复期限届满后也不能再提出期限延长请求。

理由(1):为了获取与拒绝理由通知书等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记载的发明进行对比的试验数据。

理由(2):为了进行拒绝理由通知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补正书等相关文件的翻译。

友情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作业中,请依现行的日本专利法规制定的程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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