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3-06
作者:候扬 商标代理人
时光如梭,自己进入商标代理行业至今已经十年有余了。最近听到了一种说法,叫“商标不学不懂,一学就懂,越学越不懂”。这话对于我们从业多年的商标代理人而言,的确是感同身受,特别是对于日常办案中遇到的实务问题更是如此。在此分享近期遇到的关于英文商号的翻译问题,仅供大家参考。
在中国大陆办理商标申请,需要申请人提供其名称的中文翻译(本文特指申请人为企业的情况)。那么习惯以英文(固定单词或者独创字母组合)作为商号的洋企业该如何应对呢?例如,某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就已将其公司名称翻译成“ABCD株式会社”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进行使用和宣传,为了保持商标权利主体与实际使用公司名称的一致性,该申请人必然希望其获准商标授权的公司名称是“ABCD株式会社”。但是,在商标审查中却不一定能如企业所愿。在本人过去代理的案件中,有申请人商号部分为固定英文单词“NEEDS”以及无固定含义的英文组合“IACE”的商标申请,都曾被官方接受。但是,最近就发生过一件被官方要求进行翻译或者音译的情形,理由是该申请人的商号部分使用了固定英文单词“LINK”。官方明确指出不可以直接翻译成为“株式会社LINK”,而是要将“LINK”部分翻译成中文。这样一来不仅导致了客户在中国的商业运营和权利保护的主体的不一致,更有客户委托国内多家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各代理机构对于申请人名称的翻译不统一的问题,为申请人日后的维权埋下了隐患。
早在90年度初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曾致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称商标局对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的审查以外文企业名称为准,中文译名只作参考。并要求代理机构翻译的外国企业名称应征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并将确认书随申请书一起报送商标局。由此可见,在当时关于申请人名称的翻译的要求是很严格的。随着涉外商标代理资格的放开以及我国商标申请量的与日俱增,对于英文商号“翻与不翻”的问题没有了明确的说法。参考近期的商标局审查案例,可以归纳总结如下:1、商号部分为两到三个无特定含义的英文字母,可以直接使用;2、商号部分为固定英文单词,应选择适当的翻译或音译;3、商号部分为四个以上英文字母或者固定英文单词的,官方通常判断不能直接使用该英文部分,需要提供其中文翻译或者中文音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