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10-26
作者:李夏溦
众所周知,我国专利法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以前,我们也曾就此介绍过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和作业程序。那么,类似的情况,美国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我们就跟大家介绍一下--美国发明向国外申请前保密审查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程序。
法律规定:
根据美国专利法(35 U.S.C. § 184)规定 ,凡是在美国产生的发明创造如果需要向其他国家的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告知国外的代理机构时,需要通过美国专利局的保密审查并在获得许可后(即after grant of Foreign Filling License)才可进行。此程序的意义在于,美国专利局需要确保该发明内容不涉及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信息。
获得国外申请许可的方式:
根据专利法规定,有两种方式可以获得“国外申请许可(Foreign Filling License)”。
1、根据美国专利法37 C.F.R. § 5.12,向美国专利局递交正式的专利申请。在专利正式递交后的六个月内,官方会发出受理通知书(Filling receipt),其中包括“国外申请许可(即Granted A License for Foreign Filling)”。收到该通知之后,申请人便可以向美国以外的其他专利局申请专利了。
2、根据美国专利法37 C.F.R. § 5.13,单独向美国专利局递交国外申请许可请求(Petition for Foreign Filling License)。这种方法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已申请的美国专利,但是其受理通知书上未显示获得国外申请许可(Granted Foreign Filling License);
(2)申请人未向美国专利局提交相关专利申请,但是需要确认专利内容是否涉密;
(3)申请人已经获得国外申请许可,但是在向国外专利局递交时,有了新增内容,需要进行审核;
(4)申请人需要快速获得国外申请许可。
提交请求的方式:
在向美国专利局递交国外申请许可请求时,官方推荐使用传真的方式进行递交,当然,申请人也可以选择面交(hand carry,在美国物流公司针对保密文件提供的指定专员送达服务)或者电子提交。
在递交文件上需要注明“国外申请许可请求”。内容上官方鼓励申请人提供尽量完整的申请文本,以供审查员充分了解专利并进行审核。如果不能提供,至少要向美国专利局提供含有摘要和附图的文件。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其联系信息及有效的账户信息。
国外申请许可请求的官费:
提交国外申请许可请求的官方费用适用于37 C.F.R. § 1.17(g),即大实体 USD 200,小实体 USD 100 或 微实体 USD 50。美国专利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后,会以传真和邮寄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其他注意事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美国专利法37 C.F.R. § 5.14,一件请求仅针对一项专利申请,如果一件请求同时列出多个申请是不被接受的。且如果申请人之前已有相关内容的美国专利申请,应在递交的请求书中标明其之前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发明人及专利名称等信息,以便审查员审核。
违反该项法规的后果:
如果申请人在未获得美国专利局批准的国外申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发明专利公开出版或者在外国进行申请,不仅可能导致丧失专利权的后果,而且,根据35 U.S.C. 186 规定,一旦定罪,还会面临最高USD 10,000的罚款或/和最高两年监禁的处罚。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如认为自己并非有意欺瞒,可以向美国专利局进行申诉,提出申请“追溯国外申请许可(Retroactive Foreign Filing License)”的请求,具体内容请参考37 C.F.R. § 5.25。
友情提示: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果大家想进一步了解美国专利申请的国外申请许可制度,请登录USPTO的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