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9-08
作者:秦贺
自2012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推出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以来,越来越多的申请人脱离了以往向原受理机构提出请求,由该机构制作副本并以绶带、漆封方式加以封装后邮寄给申请人,再由申请人提交给在后申请的受理机构这样费时费力的传统方式。本文主要对外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电子交换进行简要总结,供申请人及代理机构中的相关流程人员参考。
目前电子交换途径主要有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和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这样一来,大大方便了申请人,免去了向当国官方请求出具优先权纸件证明文件、向代理机构传递、再由代理机构交至SIPO的繁琐,而是通过各专利局间“电子传输”的方式将外国电子优先权文件提交至SIPO。
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
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 (Digital Access Service,简称DAS)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建立和管理、通过专利局间的合作、以电子交换方式获取优先权文件的电子服务。截至目前,开通此项服务的主管局有澳大利亚(AU)、巴西(BR)、丹麦(DK)、中国(CN)、爱沙尼亚(EE)、西班牙 (ES)、芬兰(FI)、英国(GB)、国际局(IB)、日本(JP)、韩国(KR)、摩洛哥(MA)、新西兰(NZ)、瑞典(SE)和美国(US)共15个。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向SIPO提出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适用于通过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
对于国外申请人来讲,其在参与本服务的其他专利局提出首次申请,又在SIPO提出在后专利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请求SIPO通过本服务自专门数字图书馆获取优先权文件。
提交DAS请求须知:
(1) 仅适用于电子申请。对于纸件申请,要先转为电子申请后,再提出DAS请求;
(2) DAS服务的请求人应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请求人签章应与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一致;
(3) 务必正确填写受理局,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及接入码(通常为4位数字与字母的组合;如果在先申请信息填写错误,务必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或重新办理DAS查询请求,以免造成优先权被视为未要求。
(4) 仍需在中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期限(即,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题录译文(通常与DAS请求同时提交)。
如何获知查询结果?
优先权文件的查询结果由专利局发送至DAS请求书中填写的电子邮件地址,通常是两封邮件,分别告知请求人请求表格的审核结论以及优先权文件的查询结果。也可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sipo.gov.cn)及时查询处理进展。
关于费用:
目前SIPO对本服务不收取官费。
注意事项:有时专利局发送的邮件中显示“优先权文件无法使用”,与DAS处审查员沟通后,笔者被告知该种情况下专利局会继续尝试获取直至获取优先权文件成功为止。专利代理机构流程人员仍要监控优先权文件提交期限,避免由于DAS获取失败而造成“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良后果。
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中欧、中美、中韩)
向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局或韩国专利局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又向SIPO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该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的,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正确填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SIPO将为申请人启动交换服务,从相应专利局获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无需申请人另行声明。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向SIPO提出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在先申请为外观设计申请或PCT国际申请时,专利局不会启动交换服务。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或分案申请要求优先权的,专利局不会启动交换服务。
在先申请号的填写格式规范示例:
欧洲专利局 14123456(8位数字)
美国专利商标局 11123456(8位数字)
或11/123456或11/123,456(标点均为英文半角)
韩国知识产权局 10-2014-1234567或20-2014-1234567
※填写不规范的申请号可能会导致交换服务无法启动或者优先权文件获取失败。
如何获知查询结果?
如果SIPO未能在中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期限内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费用:目前SIPO提供本服务不收取官费。
注意事项:
(1)与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可以重复获取不同的是,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仅针对申请时请求书中填写的要求优先权声明启动一次。如果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错填在先申请信息,或者未完整填写在先申请信息,专利局将无法启动交换服务。申请人在更正或者完善在先申请信息时,需要自行提交经在先申请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并同时办理恢复手续,恢复费1000元。
(2)笔者在实际流程工作中发现,对于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正确提交了在先申请信息,但专利局无法获取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情况也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审查员虽然会下发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需要自发文日起2个月内补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同时办理恢复手续。但是在办理恢复手续时,仅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写明请求恢复的理由,无需缴纳恢复费。
以上就是针对外国优先权电子交换服务的总结,如果您知道还有谁不了解这类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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