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年金管理中的常见问题与应对之策

发布时间: 2017-05-18

作者:刘莹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流程业务管理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直至其专利权终止或自动放弃。

随着我国授权专利逐年增多,对申请人来讲,如何搞好专利的年金管理就成了人们日渐关注的问题。笔者根据十多年的专利年金管理经验,现对作业中常见问题和应对之策借助这个微信平台,向大家作一分享。

1、 目前企业常用的专利年金管理模式有哪些?

关于专利年费的管理,目前没有法律方面的规定必须由代理机构缴纳。所以,专利权人可以选择由代理机构管控、自行管控或者由第三方机构(如年金公司)进行管控。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权利人在专利年金管控过程中出现失误,例如,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或未缴足当年的年费,专利局会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通常情况下,专利局会将此类《缴费通知书》和《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到该专利在专利局备案的代理机构。

2、 缴纳年费的时限是如何计算的?

专利年度是从专利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申请人第一次年费,均是在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并办理登记手续时同时缴纳。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上述提到的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是指在授权时审查员推算的授权公告日所在年度的年费。目前中国专利局对于授权公告日的一般估算方法为,专利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签发日增加五个月。但请注意:实际的授权公告日是与申请人缴纳办理登记阶段费用的具体日期有关,也就是说,申请人按时缴纳专利登记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之后,该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程序。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08年4与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则是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第二年度则是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第三年度则是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以此类推。如该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签发日为2011年11月21日,则可推算出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4月21日,而该日期正处于此专利申请的第五个专利年度(即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之间),因此在缴纳专利登记费的同时需缴纳第五年度年费,且第一年度至第四年度的年费无需缴纳。

另外,因为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是和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一并缴纳的,所以会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限办理,不是根据申请日计算的时限。而之后的年费则是根据申请日计算得出,如上述专利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已缴纳了第五年度年费,根据申请日计算出此专利应当在2013年4月1日前缴纳第六年度年费,在2014年4月1日前缴纳第七年度年费,以此类推。

3、 错过了缴费期限,就一定要缴纳滞纳金吗?缴纳滞纳金的比例如何?

专利权维持期间,如果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专利局会签发《缴费通知书》,详细的告知专利权人需要补缴年费的具体时限以及年费和滞纳金金额。具体来说,专利权人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年费,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限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以上的,每延长一个月,需同时向专利局另缴纳当年费用5%的滞纳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 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 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 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 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4、 如果没缴纳专利年费,一般多长时间专利会终止?

如果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或缴足当年的年费,且也未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利局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自滞纳金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专利局会签发《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专利权人仍可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同时必须补缴年费及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当然,如果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将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进行失效处理,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请以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避免由于理解或操作不当给专利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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