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4-20
作者:王腾琦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流程业务管理部商标流程组
时限是《商标法》上一个重要概念,同时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欲先维权必须先获权,获权肯定需要先申请。在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中,并不是一下子就核准注册的,它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通过之后,才能获准注册。同时,由于期限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行使其权利有着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今天我们就来浅谈商标申请中的各种时限问题。
一、 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商标注册初审时限:9个月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提出申请之后,进入形式审查,只要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一般都会被受理。如果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将会不予受理。如果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会下发补正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 优先权
享有优先权时限:6个月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三、 驳回后程序
驳回申请复审时限:15日内
商标分割申请时限:15日内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时限:9个月内,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对商评委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时限:30日内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又增加了分割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部分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四、 初步审定公告
初步审定公告时限:3个月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五、 异议审理
异议答辩期:30天
异议审限:12个月,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异议答辩,是被异议人对于异议人提出该商标异议的一种救济手段,是通过递交异议理由和证据有针对性的提出书面辩驳的法律行为。被异议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做出书面答辩。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但即使被异议人放弃答辩权利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
六、 异议复审
异议复审申请时限:15日内
异议复审审限:12个月内,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对商评委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时限:30日内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是商标申请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程序时限,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权人拥有商标权。
七、 注册商标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商标权的期限是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